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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伤害特定人群无论是否明知都要进行处罚

[日期:2007-01-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公安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伤害特定人群无论是否明知都要处罚


  本网北京1月26日讯  记者徐伟  根据公安部今天对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等特定对象,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为必要条件,都将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专家表示,公安部作出的这一解释,对依法保护残疾人、孕妇等特定对象具有积极作用。

  公安部今天还就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他有关问题作出了解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2项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公安部的解释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2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曾因不满16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该解释共11条,分别对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等11个,民警在日常执法中易混淆、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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