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敏提出购买孙晓明在县城的一处闲置楼房,孙晓明不同意。后孙晓明的朋友夏卫东以开商店为名向熊敏借款7万元,熊敏便让夏卫东以孙晓明的房产作抵押。在夏卫东与熊敏订立还款协议的同时,熊敏与孙晓明又签订了房地产担保协议。借款到期后,夏卫东因生意不景气,无力偿还熊敏的借款。熊敏要求处理孙晓明的房产,孙晓明不同意。熊敏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敏虽与孙晓明订立保证合同,但该协议没有向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担保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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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未登记 担保协议判无效
1月23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一审以抵押手续无效而驳回了原告熊敏的诉讼请求。
原告熊敏提出购买孙晓明在县城的一处闲置楼房,孙晓明不同意。后孙晓明的朋友夏卫东以开商店为名向熊敏借款7万元,熊敏便让夏卫东以孙晓明的房产作抵押。在夏卫东与熊敏订立还款协议的同时,熊敏与孙晓明又签订了房地产担保协议。借款到期后,夏卫东因生意不景气,无力偿还熊敏的借款。熊敏要求处理孙晓明的房产,孙晓明不同意。熊敏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敏虽与孙晓明订立保证合同,但该协议没有向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担保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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