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房产抵押未登记 担保协议判无效

[日期:2007-02-0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彭跃进 康火星 [字体: ]
1月23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一审以抵押手续无效而驳回了原告熊敏的诉讼请求。

    原告熊敏提出购买孙晓明在县城的一处闲置楼房,孙晓明不同意。后孙晓明的朋友夏卫东以开商店为名向熊敏借款7万元,熊敏便让夏卫东以孙晓明的房产作抵押。在夏卫东与熊敏订立还款协议的同时,熊敏与孙晓明又签订了房地产担保协议。借款到期后,夏卫东因生意不景气,无力偿还熊敏的借款。熊敏要求处理孙晓明的房产,孙晓明不同意。熊敏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敏虽与孙晓明订立保证合同,但该协议没有向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担保协议无效。



阅读:
录入:admin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开发商一房二卖 买房人双倍获赔
下一篇:保管人私自出卖台胞房屋被判返款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