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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房屋成违法建筑 屋主告建设局胜诉

[日期:2007-02-03]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南南 [字体: ]
中国法院网讯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局因替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了一纸证明,而导致张某的房屋变成违法建筑,张某因此将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局告上法庭。1月7日,记者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局一审败诉。

    原告张某诉称,1995年3月2日,被告按照合法程序给原告发放了(二七)建管(95)字第021号建筑许可证,许可原告在二七区蜜蜂张太和路79号建平房三间(建筑面积63.3平方米)。现因原告邻居向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原告所建房屋系违章建筑,行政执法局于2006年6月12日收到被告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称:此证无档案记录,且无缴费票据存根,属伪造证件。故被告出具证明的行政行为将直接导致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合法建筑。原告认为,被告给原告发放的建筑许可证是合法有效的,其向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06年6月12日出具的证明。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局辩称,其2006年6月12日出具给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证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经查,原告张某所持的(二七)建管(95)字第021号建筑许可证在被告处无档案记录,又无票据存根。无法查明其所持的建筑许可证具备颁证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无法查明该建筑许可证是经合法程序办理的。被告正是依据这一个事实,在无法确认建筑许可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为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了证明。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局请求法院维持被告2006年6月12日出具的证明。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具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被告二七区建设局未能提交其2006年6月12日出具的证明的证据和依据,应认定被告二七区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没有证据、依据,遂判决撤销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局2006年6月12日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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