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学思维与逻辑推理
侦探接受客户委托时,大都从委托人的陈述中获得了一定的信息和线索,或者通过对案情的初步分析研究获得一定的信息。这些情况、线索因数量有限,缺乏验证,可靠性较差,难以形成完整可信的判断,用以指导即将开展的调查。但是侦探又必须采取行动,于是提出种种假设,用以指导将要采取的调查。这些假设以及侦探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各种假设,是对已知情报、线索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的思想产物。思维方法是否科学,直接影响着假设的质量,影响着侦探的行动。
侦探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地收集情报,调查取证的过程,也是一个对获得情报、证据去伪存真的分析过程。对于数字情报、人名、时间、地址等,比较容易验证;对于观察情报、事实情报、人物对话、事件背景、作案动机方面的情报,验证较难。正确的思维和科学推理、想象,补充缺环,完善过程,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侦探题材的文学作品中,有一种所谓推理小说,在故事发生发展的过程中,作者将这种仅靠有限的线索,着重正确推理的思想方法用到了出神入化的地步,使读者为之叹为观止。事实上,何止推理小说,在所有的侦探实践中,科学思维和逻辑推理始终伴随着侦探并使其受益匪浅。可以这样说,抽去了科学思维和逻辑推理,探索小说将索然无味,侦探们的生涯也将就此结束。从这个角度上讲,一个称职的侦探不仅是社会学家,而且是思想家、哲学家。
在侦探活动中,最常用的逻辑推理方法有两种,一是演绎推理,一是归纳推理。
演绎推理方法 根据已知的一般原理,推知某个从属于该类事物的特殊事物情况的新知,谓之演绎推理法。一切化学元素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惰性气体是化学元素,所以,惰性气体在一定条件下确实能够发生化学反应。这里运用的就是演绎推理方法。
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论法。三段论法就是从两个判断中进而得出第三个判断的一种推理方法。上面的例子就是包含着三个判断。第一个判断是“一切化学元素都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提供了一般的原理原则,叫做三段论式的大前提。第二个判断是“惰性气体是化学元素”――指出了一种特殊情况,叫做小前提。联合这两种判断,说明一般原则和特殊情况间的联系,因而得出第三个判断:“惰性气体在一定条件下确定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结论。
归纳推理方法 从对个别事物考察中,抽象出其中的一般规律,然后概括到同类事物上,从而断定这个由个别事物中抽象出的规律,也是该同类事物的共同规律。这种从个性中寻找共性的方法,称之为归纳推理法。金是能够导电的,银是能够导电的,铜也能够导电的,铁是能够导电的。金银铜铁都是金属,所以,金属是能够导电的。这就是归纳推理出的结论。
演绎法和归纳法是人们对客观现实的两种对立的认识方法的总结。两者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缺少任何一面,都无法认识真理。演绎法和归纳法,仿佛是相反的两种方法,实际上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两者是辩证的统一。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正是在演绎和归纳的相互转化的过程中充分发展起来的。没有归纳就没有演绎,因为演绎的出发点正是归纳的结果。演绎必须以可靠的归纳为基础。没有演绎同样也没有归纳。因为归纳总是在一般原理、原则或某种假说、猜想的指导下进行的。这一情况在侦探活动中尤其明显。
无论从一般到个别或从个别到一般,在侦探所做的各种假设中,都必须保持思想的开放性,因为例外和特殊总是存在。1000只大象都是灰色,第1001只大象为白色的可能性总是存在。所有的金属都有导电性,但电阻大小一样,使用场合与效果也不一样,用铁丝充当保险丝就难以胜任,强而为之,后患无穷。
保持思想的开放性,就是既注意事物的个别与一般信息的收集研究,又注意事物中例外与特殊信息的收集研究,及时地修正原有的假设,产生新的假设,确定新的侦探方向和目标。贝弗里奇在<<科学研究的艺术>>书中写道:“科学家绝不能容许自已的思想固定不变。不仅自己的见解不能固定不变,而且对待当时流行的观点的态度也不能不变。”弗兰西斯·培根在<<新工具>>书中也写道:“我们不能像蚂蚁,单只收集,也不可像蜘蛛,只从肚子中抽丝,而应像蜜蜂,既采集又整理,这样才能酿出香甜的蜂蜜。”培根强调的“既收集又整理”,指的就是要善于运用归纳和演绎的科学思维方法。
2、调查取证的步骤
刑事侦察部门依据刑法和刑事讼诉法规定,通常对以下犯罪行为行使侦探权。它们是:杀人案、伤害案、抢劫案、投毒案以及放火、爆炸、掘水、强奸、流氓、盗窃、诈骗、抡夺、敲诈勒索、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投机倒把、走私、拐卖人口、贩毒、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破坏生产等。刑侦部门系指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的侦察机构。非官方的侦探公司、保安公司以及公民个人、律师,也可以就上述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当然,范围远不止以上所述。如对职员雇用前后行为的调查,婚外恋调查,商业资信、经济纠纷的调查等。公民有权就涉及个人、亲友的有关问题开展情报和调查取证活动。
私人侦探无论受理寻找儿童走失、经济诈骗抑或杀人越货案件,其侦察程序大体都可划分为:受理立案――明确任务――分析案情――制订侦察方案――实施收集情报和调查取证――结案,共6个步骤。每个步骤都有相应的内容和操作方法。
受理立案 刑事案件官方的立案条件是:①是否形成犯罪事实。有人举报某人被杀,某人是否真的被杀?②是否触及刑律。有人举报抢劫,抢走的是一块面包,则不能立案。③有无立案侦察的必要。如果案情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直接提出诉讼,没有刑察的必要。
私人侦探立案的条件通常是是否有能力接受委托,满足客户要求。简单地讲:听完委托人陈述案情,经初步分析后,同意接受委托便是立案,不接受委托便无案可立。当然亦须例行一定手续,手续繁简由双方商定。可以留下文字依据明确双方责任等并加以备案,也可以先交纳一笔费用,按口头协议行事,也是立案。交纳多少,视具体案情或双方协商而定。保险公司委托私人侦探的首要目的是揭露骗案真相,追回赃款赃物,做不到这一点的话能够发现重要线索也是成绩,会得到适当报偿。如果案情过于复杂,难度过大,时间久远,事过境迁,毫无线索,大海捞针,立了案也很难有所突破,这样的委托,私人侦探通常不会受理。违法或违背侦探职业道德的委托,侦探也不会受理。
明确任务 明确调查任务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要明确调查的基本任务和要达到的目的。即此项调查所要查清的究竟是什么问题或达到什么目的;其二是要明确调查的具体任务,即侦探当前所要完成的具体工作,如查找作案人、核实情报、收集证据材料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委托人都会明确地向侦探交待调查的目的和基本任务,但是有的委托人因有难言之隐或这样那样原因,只能说出意向甚至只是一种想法,一种疑虑。譬如预感到某种危机逼近。果真存在这种危机吗?存在的话,是什么样的危机?来自何方?强度和危害如何?这些具体问题正是侦探所要回答的。明确任务就是要把这些问题一一提出,进而分解成若干具体任务,以便合理分配侦探力量,分轻重缓急的予以实施.
分析案情 为确定侦察方向,制订侦察方案作准备.犯罪活动通常都有一个酝酿和发生发展过程:萌发念头、思想斗争、下定决心、确定目标、方法、进行准备,最后是实施犯罪和犯罪后的掩盖罪行活动。这些过程反映在案犯的心理上、言语上和行为上,往往表现出一定的异端和反常,于是便留下了可以供作分析的种种迹象。无论什么案件,委托人在聘请侦探实施调查时,都会或多或少的提供一定的情况,有的是线索、有的是证据、有的只是蛛丝马迹或推测。因此,侦探可以在认识上借以恢复或推测某些犯罪过程,对缺环的部分提出合理的推理和假设。仅此还不够,还应做些初步调查,尽可能多地收集情况,发现和补充线索。
如对杀人案、投毒案现场进行勘察,对贪污案、诈骗案中涉嫌人的账目、文件、经手的业务及活动进行初步查对分析,增加感性认识,发现新的线索或受到启发。即便是有经验的侦探,对新上手的案件,由于可供参考的情况、线索有限或者太多、太少、太乱,不辨真伪,也常感到不知从何下手,勿宁说确定侦察方向,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侦察方案。所以,初步的案情分析非常重要。
制订侦察方案 刑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环节,任务是收集、固定证据,以便起诉时提交法庭认证,进而作为起诉证据。私人侦探收集的情报和证据,无论用于公了、私了,都需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方针的原则。为了侦探工作有秩序有条理的进行,不走或少走弯路,制订切实可行的侦探计划、方案很重要。
(1) 有助于全面调查有关情况不致遗漏,保证情况、线索、资料,证据收集的完备性。
(2) 有助于合理安排各项侦察活动,协调使用侦察力量和手段,做到有序进行,忙而不乱。
(3) 有助于加强领导,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侦察工作的高效、有序。
(4) 有助于及时补充、修改、完善侦察计划,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排除突发事件的干扰、误导,不使调查偏离方向。
(5) 任何案件和事态的发生发展都有一定的规律,各种情况和因素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内在的或外在的联系,包括利害关系和因果关系。制订侦察计划、方案,不是对未来行动的简单顺序安排,而是根据已有的事实、线索和客观情况可能发生的变化,正确分析、确定侦察方向、范围,进而确立侦察目标,侦察方法和措施。
侦察计划可以从侦察过程和侦察范围、内容上加以划分。从侦察过程上划分,有全案侦察计划和阶段性侦察计划。全案计划中包括阶段性计划。在掌握情况、线索有限的情况下,也可以先制订出阶段计划,待情况进一步明了之后,再制订出全案计划,从而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从侦察内容和范围上划分,有个案计划、并案计划、专题计划和补充计划。个案计划是以某个具体的人或事件为侦察对象,采取一案一式的侦察方法。并案计划又称同类罪案侦察计划。它是将数起发案时间、作案手段、作案规律、现场痕迹、体貌特征等相同类似的案件合在一起,进行综合侦察。专题计划又称专项计划,是针对专门对像采取专门手段的行动计划。补充计划是在侦察过程中,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者原来计划不完善,有遗漏,需要进一步开展侦察活动而制订的计划。
侦察计划、方案或简或繁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立案根据。简要提出案发事实,表明确有立案侦察的必要。
(2) 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判断。包括对涉嫌人和犯罪过程的初步推断。
(3) 侦察任务与措施。提出重点侦察方向、侦察范围和内容,需要采取的侦察手段、措施,说明实施各项计划、措施,说明实施各项计划、措施的顺序与大致期限。
(4) 侦察力量的组织与使用。包括各种侦察力量的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各种技术手段的调配、使用,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法。同时应考虑到法律上和社会道德上的可行性。
(5) 经费预算,秘密情报员的启用,公共关系的协调及其它。
计划和实践很难完全一致。侦察计划的执行过程,也就是澄清事实的过程,或者是揭露和打击罪犯的斗争过程,随时可能出现各种难以预料的复杂情况。因此要随时检查和重新估价计划的正确性、可行性,补充新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既要严肃又要灵活,切实保证计划、方案的可操作性和指导作用。
实施侦察行动 如果说侦察初期的主要任务是扩大线索和确定重点,中期的主要任务则是调查取证。侦案计划中要求查明的问题很多,只要条件允许就可分头实施。有些问题的查明,有赖于先决条件的解决,前一个问题查清了才能查下一个问题。有的问题可能有几种推断,集中力量解决主要问题,次要问题可能迎刃而解。这样一个个肯定或否定,一片片澄清,循序渐进,逐步深入而致水落石出。
在老侦察眼中,任何一类犯罪活动都有规律可循,任何一个案件又有其相对的特点。假若将案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犯罪事实清楚,涉嫌人也比较明确的案件,宜从排查涉嫌人入手,逐步缩小侦察范围和目标。着重于作案条件、作案时间、作案动机方面的调查。作案动机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有的人善于藏而不露,使侦察变得困难。尤其是惯犯和某些“白领”犯罪。作案条件,作案时间则相对易于查清。故然也存在伪装和假象。如案犯为制造没有作案时和不在现场的假象,有时采取两头露面,中间作案;或者利用现代交通、通迅工具,长途奔袭,突击作案,迅速撤离的方法作案等。只要下大功夫,总能发现蛛丝马迹,揭露犯罪真相。
一种新型汽车从设计到上市,通常都要几年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图纸失窃,不仅意味着时间损失,被人仿冒还将遭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1989年初,底特律一家汽车公司经理在电话中约请私人侦探亚当?芒罗,到一个偏避的小镇上一家饭店中会面,有要事相求。见面后告知说本公司正在设计和准备投产的几种汽车图纸流到了法国和德国同行手中,情报非常准确。董事会最高层作出决定:秘密调查,尽情破案,堵塞漏洞,避免新的损失。这是一家大公司,现有工程技术人员数千人,从何处着手?还有,这位经理要求:绝不能走露风声,避免打草惊蛇,更不能使公司声誉受到损害。
经过一番策划,芒罗带着助手驻进了公司,采取从人到事的侦察方法,从有无作案条件入手,排查出了100名职员作为涉嫌者进行秘密调查,另有60名涉嫌者待查,如果在这100人中找不出罪犯的话,再向他们开刀。调查内容是:私生活状况、经济来源、消费情况、个人存款和不动产、谁最有作案条件。运用淘汰法,调查范围很快缩小到6人。这6人都存在收支情况不符,支出显然大于收入,存在着明显的秘密财源。进而,对象缩小到4人:一个部门经理,名叫萨吉?詹姆森,45岁,在公司供职15年,离婚,有两个女儿。一个主任工程师,一位人事处长,一位技术档案室档案员。前两人都有接触图纸的机会。后两人没有接触图纸的机会。档案只保存入档的图纸,上述失窃图纸皆未入档。但是档案员拥有一台能将整张图纸缩印成11*17英寸的复印件,缩小后的图纸可以被夹带出厂。整套图纸数量很大,全部夹带出厂颇不方便。人事处长接触不到图纸,但是拥有一台胶片缩微装置,用途是将人事档案缩微到胶片上,便于保存,一张很小的胶片上可以容纳数百页纸上的资料。如果将缩小的复印件再经缩微机处理,带出厂外那就太方便了。假若以上推论正确的话,那么还缺一环:谁担任串通指挥工作?
答案很快有了。通过严密的跟踪监视发现,4人中有一人每隔两星期,便在星期五的下午驾车跨过底特律河上的大桥,进入加拿大安大略省温沙市的一家滨河旅馆中。天黑后,一个衣着随便的男子不敲门便进入他的房间,几分钟后离去,步行一段路程之后钻入一辆停放在黑暗处的汽车,向市内方向驶去。一小时后,此人从房间出来,乘车到市中心找来一位妓女,一起回到房间。第二天清晨他将妓女打发走后,自已也开车回到底特律家中。此人就是部门经理詹姆森。花50美元小费,侦探还从旅馆老板那里了解到:詹姆森每隔两周的星期五下午来一次,来前打电话预订一个房间。每次来后便有陌生人来访,晚上找妓女陪他过夜。
詹姆森的此举有理由被怀疑是在与人接头和出卖情报,他是4人中的串谋作案者。根据芒罗的要求,4个人的工作室内分别安装上了镜头被隐蔽起来的摄像机。
一天早上,主任工程师被叫到总经理室中,交给他一卷绝密图纸,是公司计划近期内投产的一种新型汽车的总设计图,要求他作几个小小的修改后尽快交回。回到办公室后,他按要求很快作出修改。下班之前他将修改后的图纸夹在其他资料中坦然地走进了档案室,以查对数据为名,将资料留在了档案室中,作了些神秘的暗示动作。档案员作出心领神会的反应。按规定下班后图纸、资料理应交机要室保管。次日早晨上班后,档案员以清理保养复印机为由,将图纸迅速缩印,夹在资料中。一小时后主任工程师取走资料。就在这时突然警铃大作,这是几天前便通知过的消防演习,铃响之后。全楼职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跑出大楼参加演习。主任工程师刚转身下楼,两名侦探随即进入他的办公室,找出复印图纸,在上面轻轻撒了一层肉眼看不见的化学物质,放回原处。演习结束后主任工程师将图纸夹在一些资料中,以同样方法转交给詹姆森,詹姆森心领神会又转交给人事处长。人事处长将其缩制成缩微胶片,下班前还给詹姆森。
整个活动都被隐蔽的摄像机摄入镜头。不仅如此,那份充作钓饵的所谓的秘密图纸,缩小了的复印件上也都固化了接触者的指绞。假若还嫌证据不够的话,星期五跟踪詹姆森到温沙市去,在出卖情报的现场将其逮捕就是了,只是不必了,该案一开始就决定私了,实施逮捕势必惊动警方和新闻界。再说,到加拿大境内逮捕罪犯的权力在加拿大警方手中,事情会闹得更大,于公司有害无益.
该案是由人到事,大海捞针的成功一例。孤立的看人事处长和档案员都没有接触图纸的机会;放到整个案件中分析,他们拥有作案条件,如果将其排除,链条上就会缺少重要一环,使破案变得困难。将他们作为嫌疑犯主要不是经济收入与支出差距过大,更重要的是靠推理,是经验和智慧的闪光。
另一类案件是犯罪事实明确或比较明确,涉嫌犯罪人不明或范围过大,宜采取从事到人的侦察方法破案。如果从人到事的话,就成了真正的大海捞针,难度太大。
1983年8月前后,总部设在沃尔夫斯堡市的德国大众汽车公司连连发生窃案,作案手法相同:室内行窃,门锁完好,显然是使用钥匙打开的。几经调查,没有头绪。就在这时,下萨克森州警察局从打入恐怖主义组织的内线中获悉,恐怖分子计划制造一起恐怖事件。计划是进入大众公司,炸毁其动力系统,偷走计算机中心软盘,使公司生产陷入停顿。考虑到窃贼连续开锁行窃,进入该公司制造更大的破坏事件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于是便出现了一场危机,对危机的来源、力度、发生时间一无所知。被动防御不是办法,应该主动出击,尽快予以查明。因事关重大,联邦政府内政部长、不久又出任外交部长的汉斯?根舍听取汇报,指示警方和私人侦探联手全力侦破。私人侦探加里?霍夫里奥提出从事到人的侦察方案,并且把大众公司连续发生的窃案联系起来并案侦察,意见被接受。
从经验出发,从安全起见,窃贼们对到手的赃物都力求尽快出手,赃物变钱才能高枕无忧。霍夫里奥认为找到了赃物就不愁找不到人,尔后再查明盗窃案和破坏案是否有牵连,如果是同一伙人所为,则两案并破。不久,霍夫里奥的助手在一家商店中发现了有标号的失窃汽车配件。接下来的事情是霍夫里奥扮作一名专做黑市生意的阔商,接近盗窃集团,收购他们尚未出手的赃物,取得了信任。霍夫里奥继续提出购货要求。胃口颇大,对方答应,说货在仓库中,什么时候提出要看时机。神秘地暗示出他们有一把能够打开大众公司所有门锁的万能钥匙。征得公司同意,霍夫里奥提出收购这把钥匙,罪犯起初不肯出手,透露出有人出价更高尚且未卖。后来查明收购者就是一个恐怖主义组织,收购钥匙的目的正是为制造大众公司的爆炸事件,因双方在价格上谈不拢,一时未能成交。霍夫里奥答应对方要求,促成交易。为证实这把钥匙的神通,罪犯们安排了一场现场表演,霍夫里奥跟随罪犯潜入公司的一处电缆隧道,过关暂将,畅通无阻,果真是一把万能钥匙。后来还证实经理室、计算机中心、动力部门的锁都能打开。钥匙的制造者是大众公司汽车钥匙制造车间的一名高级技工。
在这次活动中霍夫里奥差一点丢掉了性命。原来罪犯们通过吉夫霍恩地区法院的一个内线探知他们的电话被警方窃听。怀疑霍夫里奥是警方的密探,决定杀人灭口。警方掌握了这一阴谋,立即通知霍夫里奥。这时他面临两种抉择:要么知难而退,使眼看就要到物的果实丢掉;只有这样做并不能真正解除危机,罪犯们会追杀他到天涯海角。要么知难而进,随机应变,争取逢凶化吉。在警方的配合下,通过对罪犯们的内线实施反情报措施,转移了怀疑目标,解除了他们对霍夫里奥的怀疑。在一个适当的时机,警方突然包围了匪窟,抓了主犯,缴获了这把万能钥匙。同时网开一面,使霍夫里奥同其他几个罪犯一起“死里逃生”,巧妙地使霍夫里奥的真实身份不致暴露。逃遁的罪犯后来也被借故收监。
私人侦探的结案可以说简单又简单,通常是将收集到的情报、证据或赃款赃物提交给委托人便算完成任务。委托人如何利用上述情报、证据,采取公了、私了,是委托人的事情,与侦探无涉。当然在使用情报、证据时不能暴露侦探,这是规矩。
由于侦探完全受雇于人,由于委托人种种不可名状的缘由,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侦察正值关键时刻,案犯的狐狸尾巴眼看要被揪住,委托人突然一声令下:“停!”对贪污犯、诈骗犯有时已经抓住了狐狸尾巴,委托人也可能高喊一声:“松手!”要求侦探将力量转向追查赃款赃物上。毫无疑问,委托人有权做出这样的决定,勿须作出任何解释。侦探也不追问原因,这也是规矩。
在经济骗案侦探活动中,侦探的收入大都取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多少,从自身利益着想,也鉴于委托人的习惯做法,不排除侦探行为向追缴赃款赃物上倾斜,从而放走或放走了对案犯的追踪。
3、调查取证的方法
侦探接受客户委托,经对案情的初步分析之后,即行开展侦探活动。案件的性质不同,案发过程和结果不同,运用的侦探方法也不同。无论刑事案件抑或民事案件的发生,通常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如内盗案件的发生,不外乎监守自盗、内部人勾结或内外勾结行窃。作案方法上,有的穿墙破壁,在现场留下作案者许多体痕和工具痕迹;有的现场几乎无痕迹可见;有的监守者被捆绑殴打。凡此种种,都将给侦探留下或多或少的线索。勘察分析之后,对于有经验的侦探来说,确定何种侦察方案,采取什么样的侦察措施,也就大体有数。有一种说法,犯罪分子习惯穿旧鞋走老路。他们采取某种犯罪手段获得成功后,便保守不变或者很少有所变化。即便是惯犯,在犯罪方法,手段上也很少搞创造发明。越是惯犯,其行动与手段越有规律可循。真正难以侦破的案件,是那些没有明确犯罪动机和犯罪经验,未经周密策划的随机犯罪的案件。
业勤于精,术有专攻。侦探们千人千面,常用的侦察方法有以下若干。
“七何”调查模式
所谓“七何”,是指构成案件的七种要素,也是侦探分析案情研究案情的7个切入点,7种思路。它们是:何人?基于何种动机目的?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产生了何种危害后果?英国的犯罪学家则将其归纳为“6w”。即:who(何人)、when(何时)、where(何地)、why(何种目的)、how(如何实施犯罪)、what(侵害何种对象,产生何种危害后果)。说明上述要素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核心部分。尤其在刑事案件中,若能准确查明上述7个方面的事实,对于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对于侦探来说,就是要从上述方面提出问题,研究问题,收集情报、调查取证。因为它们正是委托人所急欲搞清的,7个问题全都有了合理答案,案件也就基本上真相大白了。
侦探从委托人那里接受委托,随着委托人的陈述,也便对若干个“何”字有了初步答案,尽管这些答案未必全面、准确,它对分析案情,提出假设,选择行动的最初方向,切入点、突破口,则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例如,侦探可能已经知道了何事、何地、何时,那么何人、为何、如何,就是侦探具体要调查并回答的问题。在未知的几“何”中,往往有一个或两个“何”是查明整个案件的关键,从而成为侦探行动的重点。究竟哪个“何”是关键,随案件的性质和发生发展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内盗案件中,“何人”往往成为破案的关键。在交通事故调查中,“如何”往往是关键,在寻找失踪人案件中,“何地“往往是关键。
七何调查模式为侦探提供了分析案情,思考问题的方式,也给侦探行动指明了方向。
M.O.M调查模式在许多刑事案件中,如杀人越货、拦路抢劫、纵火施毒、恶性伤害等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中,侦探们往往遵循一种传统但却有效的调查模式,即M.O.M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第一个M表示动机;O表示机会;第二个M表示手段。
按照这种“动机-机会-手段”的调查模式,侦探在接受一起案件的调查工作之后应首先查明所有具备作案动机的人,然后查明其中有哪些人具有作案机会――时间、地点;最后再看谁具有作案手段,既掌握作案技能又具有作案工具。这实际上是一种逐步缩小嫌疑人范围的破案方法。
对于单个嫌疑人的审查工作也可以适用这种模式,即先调查其有无作案动机,再调查其有无作案机会,最后调查其有无作案手段。实践证明这种调查模式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某甲受到厂长的不公正处分,扬言报复。有人发现他将一瓶汽油带进车间。几天后工厂失火,某甲成了理所当然的嫌疑人。进一步调查后,某甲被排除嫌疑。因为他虽有作案动机和手段,但是失火时他轮休,和几个朋友在远郊钓鱼。那么某甲就应排除,至少是暂时排除嫌疑。
无罪推定法 在许多案件的侦察中,需要首先确定嫌疑人对象,亦即调查对象。由于已经掌握情况,线索有限,圈定调查对象时缺乏较确切的判断依据。这时,为了使圈定的调查对象较准确,人数较少,调查更集中,采用无罪推定法较为实用。即侦探首先假定对方是无罪的,继之确定无罪的理由,如果找到了对方无罪的理由,那么,也就等于排除了对方的嫌疑性。否则,对方便涉嫌犯罪。例如,在内盗案、窃密案的侦察中,把雇员暴富,作为涉嫌的理由。即雇员突然间一改常态,衣着阔绰,花钱大方,添置高档家具、汽车等,开支与本人的收入明显不等。这时,如果能够查明对方确有其他正当的经济来源,如继承一笔遗产、重大业余发明创造、中六合彩等。即可排除其为怀疑对象。如果没有正当的经济来源,即可列入怀疑对象,作进一步调查。
欲擒故纵法 情报机关和警察机关的办案方法有所不同。情报部门对已经发现的间谍和嫌疑人往往不急于逮捕,而是欲擒故纵,放长线钓大鱼,以期通过监视、控制,不断扩大战果。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侦察方法。再就是,即便不能有新的发现,也可以对已发现的间谍进行监视甚至操纵、利用。如利用假情报欺骗敌人,训导敌人。三是逮捕已经发现的间谍,敌人还会派来新的间谍,而对新派来的间谍的发现与控制则颇费时日,甚至难以发现。这对我方反间谍工作的开展是很不利的。警察对情报机关的上述做法有时则不以为然。习惯做法是发现嫌疑人即行拘捕、讯问,通过审讯扩大战果,对坏人团伙一网打尽。警察的做法自有其道理。警察的责任不是反间谍、反情报,而维护公共秩序,为大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发现险情,即行处理,雷厉风行。警察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与罪犯搞深入持久的蘑菇战。但是刑事警察则可以作到这一点。
较之于情报机关和警察,私家侦探更重视对罪犯的欲擒故纵。在处置案件的方法上有自已的一套习惯做法。侦探首先关心的是客户的利益,其次才是要不要将罪犯交给警察,何时交给警察。如果欲擒故纵有利于扩大战果,侦探会毫不犹豫地去做;如果能够将罪犯教育、培养成秘密情报员,发挥长久的作用,侦探也乐于如此。对那些难以控制,案情重大的罪犯,侦探会直接或间接地向警方报告。间接方法是指变通方法,因为不是所有的委托人都愿意卷入其中的。侦探通常不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但是可选用的变通方法多的是。
秘密渗透法 有组织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种重要犯罪方式。其特点是组织严密,纪律性强,手段残酷,能量很大,跨地区跨国界犯罪,而且对敢于泄露,揭露其内部活动秘密者实行血腥报复。意大利黑手党对受理案件的大法官都不肯放过,足见其猖狂。将罪犯送上法庭难,治罪更难,需要十分确凿的证据。由于组织严谨,保密性强和血腥报复,使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侦察取证十分困难。要真正取得能将罪犯绳之以法的过硬的证据,最好的方法是派人打进犯罪组织内部,取得信任,取得第一手犯罪证据。
渗透是一个化学方面的术语,指的是一种进入的方式,一种过程。这里说的渗透也首先是一种方法,一种过程,而且颇为缓慢、不易。
渗透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是派人秘密打入;二是将犯罪组织、犯罪团伙中人收买过来为我所用,又称策反。渗透的风险很大,但却是一种最为行之有效的侦察方法。跟踪、守候、智取、套问、观察、收买等,都是侦探常用的调查取证方法。
4、对策僵局重点突破
对客观事物敏感、好奇,对解决问题有入迷般地执著追求精神,是侦探应具有的条件之一。有了这种精神才能对“黑箱”秘密产生浓厚的兴趣,千方百计以致不择手段地去打开“黑箱”,使内藏的秘密昭然若揭,人的欲望和需求是多方面的,探索未知可能成为一种心理动机,那么过程也可以成为一种目的。实现过程,即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亦可使欲望得到满足。大多数侦探都选择感兴趣的案件办理,兴趣能够产生动力。
深入调查,发现线索 使“黑箱白箱化”的过程也就是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发现与解决问题都需要情报,需要线索。任何一个案件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内容和过程,同时也存在着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律,盗窃案无论是监守自盗、入侵作案或内外勾结,总要使用一定的工具,在现场留下一定的痕迹,总要有一个化赃、销赃的过程。诈骗犯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也总要留下一定的文字、材料、实物,留下自已的体貌特征,从而留下了线索,藉此,侦探便可咬住不放。
从作案者的形象特征和体貌特征入手发现线索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不管怎样乔装掩饰,都不可避免地将一定的形象特征暴露在当事人、日睹者的面前。有些特征:性别、长相、身高、声音、指纹、某些痕迹、痣瘢等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的特点,对发现和甄别案犯提供了重要线索。发现线索的途径是走访当事人、知情人、目击人,通过辨认发现作案人,或者通过追忆描绘案犯的形象和体貌特征,进行深入调查。
从痕迹、物证入手发现线索痕迹、物证的发现与提取主要来自于对作案现场的勘察,也来自于其他现场或人证。罪犯在作案现场使用作案工具留下痕迹,因遇到反抗,在撕打搏斗中留下衣物碎片、纽扣、鞋冒、毛发、污物,为擦去身上的血污、油污、泥污,留下的纸片、手帕、手套,仓促逃离时留下作案工具,都可以成为重要的物证。有些东西也可能是从其他现场带到作案现场的,如泥土、锯末、劳动工具等。这些物证和案犯留在作案现场的手印、脚印、工具痕迹一经发现,都可以成为从物到人侦察、追踪、辨认罪犯的有力线索和证据。
从采取紧急措施入手发现线索。抢劫案、盗窃案、绑架案等,具有流窜作案、跳跃作案的特点,罪犯一经得手便逃离现场,容易在现场留下脚印、手印、作案工具、车辆印痕和目击证人等,一经发现应采取紧急围追堵截措施,拦截罪犯并于沿途中补充发现新的线索。
从因果关系入手发现线索。一些案件,如情杀、投毒、放火、爆炸、绑架人质等,受害者所以受害往往事出有因,罪犯作案前与受害者已有所交往或发生过冲突,对此不乏知情人目睹人。作案人、受害人事前、事后也可能有所流露,留下笔记、信件、向人诉说等,藉此而发现线索。
从查找赃物入手发现线索。赃物可以是物品、商品,也可能是珠宝首饰、现金、有价证卷。罪犯一旦得手,在转移、藏匿、化赃、销赃过程中,难免不留下蛛丝马迹;侦探可藉此顺藤摸瓜,扩大线索直到破案。
从罪犯活动规律入手发现线索。拦路抢劫、拦路强奸、流氓犯罪等一些案件的惯犯,在作案时间、作案处所、作案手段上,往往具有连续作案、重复作案的特点,可通过守候、缉查、检索档案等方法发现线索。
从作案手段手法入手发现线索。抢劫案、盗窃案、走私、贩毒等案件的惯犯,在长期的犯罪活动中,往往形成比较定型的作案方法和活动方式;在选择作案工具、破坏目的物、障碍物的方法、手段上也带有明显的个人特点,从而形成重要的破案线索。
从控制外伤入手发现线索。一些案犯作案时因受害人的反抗、保卫人员的狙击而带伤逃遁,因为伤痛和失血而留下痕迹,不能跑得很远,也可能到医院求医治伤从而留下线索。
从作案时间入手发现线索 罪犯的作案时间可以从受害者和周围群众的反映中得到确认,也可以从打坏的钟表、留有余热的茶杯及尸体解剖中得到确认,涉嫌人有无作案时间是重要线索。
从内线入手发现线索。在有组织犯罪活动中,由于组织严谨,计划周密和善于掩护伪装,迟迟不能破案,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可以采取打入犯罪组织内部的方法调查取证。
从并案侦察入手发现线索 一些案件因线索证据有限而不能破案,通过并案侦察,从相类似的案件中,从涉嫌人的体貌特征、作案方法的对比研究中发现线索,达到并案侦破的目的。
从犯罪心理痕迹入手,分析犯罪动机和行为,也是发现线索的一个重要方面。犯罪分子遗留的痕迹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物质痕迹,一种是心理痕迹。前者是认识案情的物质基础,后者是分析犯罪动机和行为的心理依据。犯罪心理学还认为,犯罪行为是心理活动外化的结果,是犯罪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根据这一原理,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其临场时的心理活动必然要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心理印迹或储存于犯罪过程形成的某些物质痕迹中,或通过其犯罪过程的语言和行为表现,遗留在被害人或知情人的记忆中。因此,在侦察活动中发现和收集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同等重要。譬如杀人案、抢劫案,罪犯作案后由于心理受到刺激产生应激反应,由于害怕暴露受到惩罚或因突然获得大量不义之财引起精神亢奋,都可能导致心理失衡,反映在语言、行为上则为一反常态,从而为侦探提供了线索。常见的罪犯作案后的反常表现有:
神态表现失常。作案后心慌意乱、坐卧不安、到处嗅风摸底、精神惶恐、情绪沉闷、心事重重、或无精打采、意志消沉、一反常态突然谦虚谨慎、笑口常开、心惊胆颤、哑口不言、避见亲友、说话吞吐、条理紊乱。
行为表现失常。突然离家远避、不知去向、有畏罪潜逃之嫌;拆洗被褥、洗刷鞋帽、有消除迹痕之嫌;烧毁衣物,抛弃工具,有毁灭罪证之嫌;工作突然积极,早来迟去抢干重活,有取悦于人和掩饰内心空虚之嫌。
经济表现反常。突然还债补欠并有存款,其钱来历不明;购买高档家具,请客送礼,收支明显不符;大吃大喝、聚众欢闹,挥霍有加。
衣着打扮表现反常。改旧换新,着意装束,有灭证之嫌;变换发型。佩戴眼镜、改头换面,有故意伪装之嫌。
对上述情况只要认真观察分析,都可能从中发现重要犯罪线索。在有了诸多线索之后,接下来的事情是利用线索,进一步调查取证,扩大战果;或缩小侦察范围,修正主攻方向,主要涉嫌对象也更渐趋明朗。为了防止罪犯抵赖和故意把水搅浑,将事情复杂化,找准突破口非常重要。亦即突破罪犯防线,陷其被动,乘胜追击,迫其就范,将主动权牢牢掌握在侦探手中。
侦探活动常因这样那样的原因而进展迟缓甚至陷入僵局。怎样突破僵局,并使侦探活动保持正确方向,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从物证上获得突破。物证是证人提供的证据,有些是从作案现场收集到的罪犯遗留物:作案工具、衣物、用品等。物证上可能留有罪犯的体痕,也可能为周围同事、邻居、亲朋认知和熟悉,用以证明涉嫌人与案件有某种联系,具有不容抵赖的说服力。当然也存在移证、栽赃的可能,但是排除这一可能并不困难。
从现场遗物留痕迹上突破。从作案现场中提取的指纹、脚印、声音、毛发、血液、唾液等,通过技术监定和取样对比,能够明确无误地证明案犯的身份。痕迹是犯罪行为的客观反映,也是罪犯作案的最有力的证据,不容抵赖。
从攻守同盟上突破。为掩盖罪行,逃避打击,罪犯常与同案犯、知情人等订立攻守同盟,骗造谎言、制造伪证、转移视线、把水搅浑。一经发现,结合其他线索和证据,针对薄弱环节和人员,晓以利害,促其醒悟,分化瓦解,促其划清界限,说出实情。
从语言漏洞上突破。一些罪犯为了掩盖罪行,编造谎言,制造假象,当被讯问时便支吾其辞,前言不对后语,矛盾百出。最初可任其编造,记录在案,然后追根刨底,使其不能自圆其说,促其暴露再迫其说出真情。
欲擒故纵以求突破。一些罪犯实施犯罪后按兵不动,静观事态发展变化,使侦察工作一时失去方向和目标。根据案情特点,有时可采取欲擒故纵方法,麻痹敌人,诱蛇出洞,使其暴露,尔后有所突破。如根据盗窃犯急于销赃的心理,可暂时放松侦察或转移目标,诱使销赃、化赃以暴露。
从心理上突破。一些罪犯作案后在罪恶感的压力下精神萎靡,思相沉重,经常提心吊胆;有些罪犯有悔罪之意,由于同伙的威胁或担心坦白后被人瞧不起,亲人不肯谅解,顾虑重重;发现该种迹象,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做好本人及家属思想政治工作入手,促其坦白。
综合分析,突破僵局 在侦探活动中,由于主观认识偏差,外界假象误导,或者线索中断目标丢失,而使侦探工作陷入僵局的情况屡有所见。毛斯曾计划使自已的一个侦探打入某国际恐怖组织训练基地收集情报。为使侦探获得罪犯们的信任,从打入监狱,组织越狱,渗入其外围组织,作了周密的策划和种种铺垫,可是当侦探到达某训练基地时,基地却突然转移不知去向,使侦探陷入僵局。某公司发生经营亏损,董事会怀疑一位高级管理人员损公肥私吃回扣,聘请侦探秘密调查,因窃听电话时被察觉,对方立即警觉起来,销毁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而使侦探活动久久难以进展。
在导致僵局的诸多因素中,有的可以补救,从头来,有的则因失去战机,僵局变成败局。就连最老练的侦探也并不总是成功。常见的僵局是已有的线索被一一否定,新的线索还没有。在此情况下切忌盲动,应全面地进行冷静分析,找出出现僵局的真正原因,然后采取新的行动。首先检讨对案情的分析判断是否有错误,该发现和利用的线索没有发现和利用等。可从以下方面检查:
――现场勘察是否认真或有所遗漏;尤其是对变动过的现场勘察,是否因信心不足,勘察不细,遗露了痕迹、物证或者出现了误证误导,犯了“方向”、“路线”错误。
――分析案情时是否犯了主观主义或经验主义错误,考虑同类案件的一般规律多,推断多,假设多,考虑本案的特殊性、例外性少。
――对已有的线索、证据,重新鉴定,重新分析,作出新的判断;对有出入的线索、证据及其造成的影响和误导结果作出评价。
――对原来的侦察方向、侦察范围、侦察重点进行检查,重新认定。
――对涉嫌人员进行重新摸底排队,以期发现新的对象新的线索。工作繁忙,粗心大意,犯罪分子善于制造假象和狡诈多变,都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偏差和失误,而使重要线索悄悄溜掉。一般来说情况复杂的案件,暴露出来的线索也多,为分析、判断案情能够提供较多的素材,是有利的一面。同时,由于情况复杂,线索混乱,也容易在侦探头脑中引起过多的假设和联想,如果把握不准,有的可能远离实际,甚至与真实情况背道而驰,以致于使侦察工作走入迷宫或死胡同。情节简单的案件,初看起来难度不大,好像不容易产生误导,出现僵局,其实不一定。难度大小取决于案情是否复杂,更取决于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的多少。案情简单,线索太少的话,侦探可以用于形象思维的素材也少,难以作出合乎情理的推理判断。犹如一个盘绕着的链环,缺环太多,便很难想象其全貌。出现僵局并不可怕,也难免,要紧的是及时发现僵局,查明原因,重新部署,不可固执已见,不思变迁。
5、痕迹的发现与提取
在侦察学和证据学中,关于犯罪痕迹的概念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犯罪痕迹,泛指犯罪现场的物质环境中,由于犯罪活动而引起的一切变化。如物体的增加、减少、位移、破坏痕迹,作案工具留下的痕迹,罪犯留下的指印、脚印、唾液、毛发、物品、气味、声音、照片、录像带;从其他地方带到现场的泥土、柴草、纸张等等,构成了现场勘察、研究的主要对象和内容,并有可能作为证据。
狭义的犯罪痕迹系指能用以证明罪犯作案的痕迹。如罪犯留在作案现场的指印、唾液、衣物、作案工具等。有些痕迹虽然是犯罪所致,未必能够被用于判断罪与非罪的证据,如桌子被移动,关着的窗户被打开。但是对于分析案情甚至破案,可能成为重要的线索。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犯罪活动,犯罪现场也不同。盗窃、抢劫案的犯罪现场就是案发处所。伪造有价证券的活动,可能有明显的犯罪现场或不止一处,也可能没有明显的现场。有些犯罪行为因为不是一次完成,如经济诈骗活动,所以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但是有明显的犯罪痕迹,如伪造的合同证书、假公章、假证件。有些罪案既没有明显的作案现场,也可能没有明显的犯罪痕迹,如使用货币进行贿赂。货币是国家法定的通货,本身无法证明持币者持有的货币是受贿得来还是偷来,要使其成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来加以证明,如钞票上的号码被事前记录在案。
由此看来,可以作为犯罪痕迹发现、提取的场地和内容十分复杂。大多数犯罪痕迹发现后进行提取时不需要特别技术,只需小心收集,妥善保存。有时,需对痕迹进行司法鉴定或其他技术处理。如涉嫌人否认对其指控的证据。假若用以指控的证据是指纹、毛发、声音,可提请进行司法鉴定,通过一定的科学试验和技术分析,作出是与非的判断,同时还要综合分析其他方面的证据,最后得出罪与非罪的结论。也就是说还要排除移证、伪证、嫁祸于人的可能。发现、收集犯罪痕迹的过程,也就是发现线索、收集证据的过程。
有些犯罪痕迹的发现、提取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否则便难以发现和提取。
指纹的发现和提取 指纹终生不变,人各不同,是世界上公认的也是最重要的个体特征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探和保密工作之中。我国古代就在文契上使用指印,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指印的国家。任何罪犯都有可能在犯罪现场留下指印。手掌上的皮肤不断分泌汗液,即便看起来很干净的手,当与其他物体表面接触也能留下汗垢指印。如果手上沾有油脂、颜色、泥污等,更容易留下痕迹。
发现指印需要耐心和经验。由于指纹细小,通常无色,不细心观察便很难发现;干净的手留在光洁平滑物体上的指纹更难发现。案件不同,容易留下的指印位置也不同。在溜门撬锁的盗窃现场,最易留下指印的地方是门窗、案几、抽屉、保险柜上。在杀人案现场,应首先检查作案者的行凶工具,如果现场有餐饮器皿,还应着重检查案几、餐具、口杯。在自然光线下借助于放大镜可以发现指印;对光洁平面上的无色指印,可借助于灯光,光照角度以30度为宜,克服反射光干扰,反复观察也不难发现;对透明物体如玻璃板上的指纹,可用透光法进行检查。
提取无色指印,首先应使其显现,尔后才能提取和鉴定分析。显现指印的方法很多,常用而简便易行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粉末显现法。选择与物体表面颜色反差较大的金属或非金属粉末,利用指印具有低粘合度的特点,将无色指印变成加层的有色指印。操作方法是用软毛刷蘸少许粉末,轻轻弹刷柄,使粉末均匀地散落在指印上,然后抖掉或用刷尖轻轻拂去多余粉末,无色指印便可变成有色手印。常用的粉末有铝粉、铁粉、铜粉、石墨粉等,颗粒应以500目左右为宜。也可使用磁性指纹刷,用永久磁铁制成,使用铁粉或含有铁矿粉的粉末。操作时先将粉末均匀地撒在指印上再用磁性指纹刷吸去多余的粉末。好处是可以避免毛刷对指纹细节特征产生不利影响。永久磁铁的磁性不能太大,吸附磁性粉末时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熏染法。 对无色汗垢指印染色以达到显现目的。使用的物质是碘蒸气。碘属非金属元素,呈黑紫色结晶体,在常温下可以升华。操作方法是将疑有指印的纸张、塑料等与碘一起放入广口瓶中,封闭一定时间后,即可显现出清晰的紫红色指印。也可以通过加温,促使碘片迅速升华。办法是用酒精灯在瓶下微微加热。缺点是显现后的指印在常温下保存时间不长,碘便又会升华掉。弥补的办法是及时用拍照法、淀粉胶片法或氯化钯溶液法将其固定。
硝酸银法。汗液中98%以上的物质是水分,1.5%是各种有机物或无机物,其中包括氯化钠。硝酸银与氯化钠发生化学反应,经光照后分解出银离子,从而显现出灰黑色指印。操作方法是1%-5%浓度的硝酸银溶液,用毛刷或棉球轻轻涂于指印上,置于阳光或灯光下曝光,待指印显现后进行拍照固定。显现后的指印用黑纸封存,以免因过度曝光变黑。硝酸银法对浅色纸张和本色竹木制品上的陈旧无色汗垢指印,特别有效。用无水乙醇代替蒸馏水配制硝酸银溶液效果更好。在溶液中加入少量氨基比林,无需曝光即可快速显现指印。
8-羟基喹啉法。该物质呈白色或淡黄色结晶粉末,沸点低。加温升华后可与汗液中的钠、钾、钙等30多种金属阳离子结合,生成各种荧光物质,用波长2537埃的短波紫外线照射,即可发生浅蓝色荧光而显现指印。此法适用于本身无荧光聚苯乙烯塑料,白灰墙和纸张上的汗垢指印。
激光照射法。利用激光照射物质表面,可使无色指印中的微量物质发出荧光,对于纸张、玻璃、木材、塑料、纺织品和金属受体上的无色指印都有很好的显现效果。
对于现场发现的有色指印,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固定和提取。
提取带有指印的实物。好处是便于对原有物证、痕迹的妥善保存;在实验室条件下便于更好的研究和提取。对于大型、笨重的物体上的有色指印,若有可能采取分离、剥离的方法加以提取。
照相提取。这是常用的方法之一,一是不会损伤指印及其受体;二是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指印受体与周围环境和其他物品之间的关系。拍照单个指印以原指印大小为宜。
对那些不可能提取原物的指印,还可以采取胶带纸粘取的方法加以固定和提取。操作方法是:利用粉末法使无色指印加层显现后,用一块平展的透明胶纸贴在指印上,注意压实,防止起皱起泡,然后将胶纸从一端小心揭起,再贴在一张与指印颜色有反差的纸上,便告完成。对于白灰、烟黑等有色加层指印也可以用粘贴法提取和固定。
还可以用石膏粉、硅橡胶等方法对立体指印制模提取和固定。
脚印的发现和提取 脚印是犯罪现场经常遇到的痕迹之一,分穿鞋脚印、着袜脚印和赤足脚印。有经验的侦探能根据脚印的不同情况,判断罪犯的犯罪时间、过程、人数等诸多作案特点。每一个人都有自已的脚印特点,包括长短、宽窄、气味、脚趾排列、着地角度和用力情况等。脚趾、脚掌、脚跟睥乳突线花纹,和人的手指手掌睥乳突线花纹一样,具有人各不同,终行不变的特点;即便该处的皮肤破坏、割除,新长出来的纹印和原有的也完全一样。从脚印的长短可计算人的身高,北京人的平均身高等于脚长乘以6.876,南方人的身高等于脚长乘以6.5。还可以得出其他信息。
脚印的发现。罪犯通常都有一定的活动规律。犯罪现场的出入口、通道、被侵犯客体周围、窗下、门下、现场周围的隐蔽处,都是罪犯有可能到达的地方,应仔细搜寻。有些罪犯为进行反侦探,故意伪装和改变脚印。用脚尖或脚跟走路、穿过大或过小的鞋、用布包脚等,大都是惯犯所为,一旦得逞便会在其他犯罪现场故伎重演。因此也要认真搜寻和提取。
发现脚印的方法和发现指印的方法类同,困难之处在于如何在杂乱、众多的脚印中认定罪犯的脚印。甄别方法是看脚印的来去方向、出没情况、滞留地点和着力特点。罪犯出入现场的通道和其他人的出入通道可能有所不同,罪犯可能在窗下、门后、墙角、树丛中留下脚印,由于做贼心虚,紧张匆忙,脚印间的距离大小、排列状况、用力部位、用力大小和其他人的脚印也有所不同。有些脚印处还会留下其他痕迹和遗留物,如指印、工具印痕、烟蒂、毛发、纽扣、纸屑、折断的树枝、从其他地方带来的泥土、粉末等,经综合分析,不难作出正确的判断。由此还可以对作案过程和参与作案人数作出推断。
脚印的提取。提取的方法与指印大同小异。有照相法,拍照时注意使底片与脚印平行。粘取法。连同承受体一起提取。对立体脚印可采用石膏制模方法提取和固定。操作方法是先在脚印周边筑起一圈土堤,清除脚印形成后落入的树叶、石块、杂物,徐徐注入调好的石膏浆。石膏浆的调制,石膏与水的比例约5:3为宜,轻轻搅拌不使内含气泡。浇注时可在脚弓处放置竹片或木片,用以加固,以防成型后断裂。浇注完毕后半小时左右待其凝固,便可从一侧起出,清除粘附的杂物,晾干保存。对粉尘较厚的立体脚印,浇注前应先对其表面采取固化措施,可喷洒特制的粉尘痕迹固定剂,也可用自制的粘结液:用浓度为10%的树胶水溶液,或者5%的松香酒精溶液皆可。反复喷洒数次,待粉尘表面形成一层薄薄的硬壳后再行浇注。石膏制模法的优点是颗粒细腻,造型准确,操作简便,经济实用。
工具痕迹的发现与提取 作案工具是证明罪犯有罪的重要证据。有些工具是罪犯携带而来,如枪支、匕首、锤子、钳子、钢锯等,它们带有罪犯留下的信息:指印、气味、泥土、油污等;有些还为同事、领里所熟悉,可用以证明罪犯及其身份、职业特征。作案工具使用明必然要在受体上留下这样那样的痕迹。如撬痕、锯痕、伤痕。发现和提取这些痕迹,有助于判断作案方法和过程。如根据门窗、墙壁、保险柜上的痕迹,能够判断出罪犯的用力程度和是否身强力壮。根据痕迹还可以判断使用的作案工具。有些工具的使用方法不同留下的痕迹也不同。如剪刀可以剪切,也可以穿剌、撬压,要作具体分析。
和处理其他痕迹的方法一样,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牙齿是识别人体的重要特征,每一个人的牙齿排列和外形不同,此外还有咬合特征、病变特征、磨损特征、镶补特征等。在犯罪现场,牙痕可在咬过的糕点、水果上发现和提取,所用的材料和方法以牙医常用的材料软化,再将其轻轻压入要提取的痕迹中,冷却硬化后取出即可。为便于脱模,事先可用适量甘油喷于痕迹处。金属材料、硬质物体上的立体痕迹或细小痕迹,使用硅橡胶、易熔合金等材料提取,也有很好的效果,只是价值较遗贵,操作方法也较复杂。
文书物证、血污、毛发、唾液等物证和痕迹的提取,以原物、实物提取为宜。
车辆痕迹的发现与提取 车辆常被犯罪分子用作交通工具或作案工具,痕迹的提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车轮痕迹。每种车的车轮、车胎花纹都有一定规定,包括车轮直径、车轮宽度、车轮数量、车轮间的距离、车胎花纹等,根据这些特征可以查明车辆的牌子、型号、生产厂家,有助于缩小侦察范围,进而查明车辆的主人和使用者。车胎痕迹的提取可用照相法、测量法、石膏制模法等。
再一种方法是发现和提取车辆撞击后遗留下来的漆片,然后借助于质谱仪进行分析,获得关于涂料的颜色、成分方面的信息,和已有的资料进行对比,或者与涉嫌肇事车辆上的涂料作对比,结合其他线索、证据用于破案。
1992年圣诞节后的一个夜晚,在德国波恩市埃梅里希大街上,科尔夫垃圾处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兼总工程师黑尔夫里德?哈格曼博士被一辆疾驰而来的汽车撞死,肇事车逃走,警方委托埃姆舍帕克刑侦技术研究所勒贝雷希特博士,对现场提取到的汽车漆片进行技术分析后认定:肇事汽车是一辆丰田汽车,不久前上市。这是一家私人研究机构拥有30个学科,200多名专业研究人员,10多年间共同收集到世界各国生产的2万多种汽车上漆片,包括它们的车型、品牌、生产厂家、上市时间等资料。有人怀疑并非普通车祸而是谋杀。恰在此时,一对在河边散步的夫妇的爱犬,在草丛中发现一具腐烂的少女尸体。经查死者是一位叫薇罗尼卡?德赫尔的大学生,兼做应召女郎。勒贝雷希特博士在对哈格曼的衣物检查时,在袖口的纽扣处发现一点干涸的血渍和几枚织物纤维,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技术处理后,发现血液竟与德赫尔的血液相同,纤维也来自于德赫尔身上的衣服。在对德赫尔住室检查时,发现多处哈格曼的指印。取后案情大白:德赫尔结识哈格曼之后窃取了哈格曼公司的一些情报,其中有他新设计的一种垃圾焚烧炉的图纸资料。哈格曼发现后索要不成予以杀害。他本人又被德赫尔的主子报复杀害。对方是一个背景复杂的组织,怀疑哈格曼在追查德赫尔背景时发现了他们的秘密。
6、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谁主张谁举证是司法中的一条基本原则。甲诉乙行窃,甲必须举证,以证明乙确实行窃。不举证,起诉则不能成立。乙否认行窃,即乙主张,也必须举证。否则,主张无法成立。除非乙完全承认甲的主张和举证,则可以不举证。举证也包括辩解,否定对方的举证或部分举证,也可以淡化、修正对方的部分举证。举证并不全是为了诉讼,非诉讼调解,即所谓私了中也必须举证。否则,无以调解和私了。举证可以由当事人进行,也可以由公诉人进行,也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公民或私人侦探举证。
证据的形态和作用各异。司法中从不同角度可将其分为: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及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等等。证据还可以细分化,如根据来源不同,将其细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从第一来源所直接获得的证据。
所谓“第一来源”,是指没有经过传抄、复制和转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痕迹或人们的反映案件情况的原物件、文件原本、原痕迹物、亲自耳闻目睹感受有关案件情况的人们在头脑中留下的反映印象,这些都属第一来源。从这些第一来源所直接获得的证据,如在原始现场所提取的犯罪凶器,犯罪痕迹物证,证人、被告人、被害人、民事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及非诉讼当事人,对直接目睹、感受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所提供的证言、口供、陈述,都是原始证据。
反之,证据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而是经由第一来源经过传抄、复制和转述后所获得的,那就是传来证据。如,当事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口供的内容,不是其本人亲自目睹、感受的,而是由其他人亲自目睹、感受的,而是由其他人亲自目睹、感受后转告他的;书证中的副本或复印件、转抄件,物证不是原物证而是复制品,这些证据都是从非第一来源所获得的,都是传来证据。
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刑事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实物证据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虽然是司法人员以言词形式所作成的笔录,但这种笔录与证人证言笔录、询问当事人被害人笔录、讯问刑事被告人笔录不同。因为后者是固定提供证据者对证据事实所作陈述的手段;而前者,是证据特征情况所作的记录,既是固定实物证据的一种手段,又是实物证据内容的客观反映。因此,它是属于实物证据而不是属于言词证言
收集证据是指证明主体是依法直接提取。采集并掌握证据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是办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首要工作。
收集证据在我国诉讼中,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行政诉讼法第33条又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以上法律法规,私人侦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深刻理解,严加遵循。
(1) 收集证据无论用于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都是一项法律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2) 国家公检法机关、当事人、律师都有权进行证据收集活动。鉴于我国法律不承认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但是私人侦探事实上又存在,私人侦探只能以公民的身份和当事者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证据收集活。
(3) 收集证据是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基础性工作,证据又是诉讼、非诉讼活动和审判认定依据,必须进行证据收集。证据是客观事实的再现和反映,必须客观、准确、合法。任何逼供方法、用违法手段得来的证据,失实的证据,都是无效的,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4) 任何证据的形成、提取、保护和应用,都有司法上的相应界定,私人侦探必须对此熟知和正确运用。否则将可能前功尽弃,徒劳无功。许多证据具有稍纵即逝和不宜何全的特点,如果一次提取不成,再去提取时可能已时过境迁,给调查工作带来损失。
私人侦探收集证据时,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 必须及时 所谓及时,就是说案件发生后,侦探接受委托后行动要快。要不失时机地尽快奔赴现场,立即着手收集证据的工作,防止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刑事案件,因为迅速及进,犯罪现场还未被遭到破坏,犯罪分子遗留的各种痕迹还比较明显,罪犯之间还来不及串供,知情人的记忆还比较清楚,从而收集到各种有价值的证据或线索,为迅速破案创造有利条件。同样,在民事或行政案件中,侦探只有及时收集证据,证人才便于寻找,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才容易取得。否则,时过境迁,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或其化原因,有些证据可能湮灭、丢失或难于寻找。这样就会给收集证据的工作带来困难,甚至有些关系到案件定性的重要证据,根本无法取得,例如因证人死亡。
(2) 必须客观、全面 所谓客观,就是侦探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一定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反映它,一是一,二是二,既不夸大,也不缩小。要做到这一点,侦探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一定保持原状;勘验笔录一定要忠实于现场实际;对刑事被害人的控诉、对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一定要如实记录。
(3) 必须深入、细致 收集证据是一项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在刑事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常常在作案后伪造领先现场,毁灭、转移罪证或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现场可能出现很复杂的情况,影响侦查和定性。一方面凡是与案情有关的地方都要认真检查勘验,凡是与案情有关的物品和痕迹都要提取,凡是与案情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调查和询问。不放过任何看来是细枝末切的,不引人注目的情况和线索。另一方面,对于每一个证据材料来说,又要认真查明它的来龙去脉,不但要知道它的现在,还要知道它的过去,不但要了解其现象,还要透过现象认识其本质,这样才能从大量的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找到对查明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如果收集证据时走马观花,粗枝大叶,不求甚解,就有可能遗漏重要证据或线索,要么被虚假现象所误导。
(4)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重要证据应当注意保密侦探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凡涉及到国家保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扩散。另外,凡涉及到隐私案件和涉及民事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侦探也应当注意保密。
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及其他方面的调查取证。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以及非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为了正确地固定和保全证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做了许多具体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第83条又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坏。”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侦探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和知识,提出对证据的更好地固定与保全措施。
7、侦察实验与证据鉴定
侦察实验与物证鉴定是侦察工作中的重要技术手段和措施。侦察实验是为了确定对案件有意义的某一情况或现象是否在某种条件下存在或发生;实验就是参照案件原有的条件,将所谓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或现象重现一次。侦察实验有时独立进行,有时在勘察现场的过程中进行。主要用来解决以下问题:
――在某种条件下能不能看到或看清某种事实或现象。
――在某种条件下能不能听到或听清某种声响。
――在某种条件下某种事实或现象能不能发生。如某几种物质混放在一起会不会自动起火燃烧;吃了某种植物的果实会不会中毒,假若中毒的话会不会引起休克、死亡。
――犯罪分子能不能通过一定大小的孔洞进入犯罪现场,或者通过该孔洞时是否能伴随着发生某种事实或现象。
――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种行为。如走完某段路程,通过某种障碍。
侦察实验的重要作用可以体现在:帮助侦探判明犯罪现场中某些现象是否能够发生,有助于准确地认定事件的性质;帮助侦探判明事主、受害人和证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为审查证据提供依据;帮助侦探确定某些对案件侦察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或情节,有助于正确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也有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进行侦察实验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地在原有的现场上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下进行。如果原来的现场和条件已不得存在,要先作恢复,然后再按照当时情况重演或再现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同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所具有的特殊生理条件和作案进的心理特点。
(2) 进行实验的时间必须与事件发生的时间相一致,如实验能否看见某种行为、某种颜色,能否听清某种声响,就要选择与事件发生是的白天或夜晚的同一时刻进行。因为光线明暗,环境的安静与嘈杂,对视觉和听觉都会产生影响。还要考虑到季节的变化、周围环境中特殊事情、特殊声响带来的影响。
(3) 对同一情况要多做几次实验,既要考虑通常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情况,也要考虑可能出现的偶然情况,使实验结果务求真实、客观、准确,还事情以本来面目。
(4) 禁止一切可能产生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侦察实验是为了澄清事实,但不能违背法律和社会道德准则,不择手段的重复犯罪过程,造成恶劣后果和影响。
(5) 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包括笔录、绘图、照相、录音、录像。说明时间、地点、过程、场地、条件、参加实验人员以及实验结果。对实验结果进行最后的鉴定和评价,必要进聘请有关专家和权威人士参加。
物证鉴定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察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物证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用以解释和回答它们与案件或案件中的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回答罪与非罪问题,揭示事物真相,将侦察工作引向深入。福摩斯在<<黄面人>>案中,通过对一位他不在家时一位来访客人遗忘在桌上的烟斗的鉴定,推断出该人的种种特点、嗜好和其他情况,后经验证竟然惊人的准确。他鉴定后对华生说:“除了表和鞋以外,没有什么东西比烟斗更能表示一个人的个性了。。。。。。烟斗的主人是个身强力壮的人,惯用左手,一口好牙齿,粗心大意。”华生不解,请他说出推理的根据。他说道:他有在煤油灯或煤气上点烟斗的习惯。你可以看出,这烟斗的一边已经烤焦了,如果用火柴就不会弄成这样子了。而烘烧焦的只是右侧,由引我推断他是一个惯用左手的人。琥珀烟嘴已被咬破,说明他身强力壮,牙齿整齐。至于粗心大意,这个用欧石楠根制成的烟斗最多值7先令6便士,已经修补过两次,两次修补都用了银箍加固,其价值要比烟斗高得多,说明这烟斗是主人的心爱之物。尽管损坏而不愿丢弃,竟把它忘在这里,说明该人粗心大意。从烟斗中磕出的烟丝看,这是一种最贵的烟丝,是格罗夫纳板烟,8便士一英两,由此推断他经济富裕。福尔摩斯研究过140种不同的烟斗丝、雪茄和香烟的灰,能将它们一一鉴别出来。这种惊人的识别力和鉴别力,假若没有一定的科学根据和长期的观察研究,是很难做到的。
福尔摩斯因所处的时代不同,物证鉴定靠的是个人知识和经验的积累,难免狭隘和偏颇,如果进入司法程序,因缺乏权威性,也未被人承认和接受。由此看来物证鉴定既要有科学性,又要有权威性,这在当代已不成其为问题了。
现代物证鉴定强调三点: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必须同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必须由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或权威人士出具正式鉴定证书。以此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证、正确、权威,从而为法庭和当事人接受。
在侦察工作中物证鉴定的对象和内容是各种文书、痕迹及与案件有关并需要查明的物品。痕迹鉴定既包括进行同一认定的形象痕迹,如指印、脚印、工具痕迹;物体断离痕迹;也包括只能进行种类认定的各种微体物证,如毛发、纤维、玻璃碎片、金属屑、泥土等。物证鉴定中的文书,不是作为书证的文书,而是作为物证的文书。它们往往被作为犯罪的手段,通过鉴定证明其是否由犯罪所为以及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总的来说刑事侦察中的鉴定可分为4类:
法医鉴定。鉴定对象是活体、尸体、尸骨以及人体的各种分泌物,排泄物。法医鉴定可以解决死亡原因、损伤性质、致伤凶器、性机能、亲子和血型问题等。
司法精神病鉴定。主要对象是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时也可能是证人或原告人。通过鉴定,判断是否有精神病,对确定案件性质以及量刑有重要意义。
司法会计鉴定。鉴定对象是有关人员的财会账目,是否存在亏损短缺,经管人员应负的责任。在贪污案、经济诈骗案中常被用到。
物证技术鉴定。利用物证技术专业知识所进行的一类鉴定,对发现线索揭露犯罪过程和犯罪事实有重要意义。
由于物证鉴定结果事关重大,除了对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有很高要求外,对送审的鉴定样品、鉴定时采取的技术方法、手段以及工作程序都有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鉴定的结果并非全都有着十分明确的答案,也可能出现差异和失误,因此对鉴定结论要进行评价。譬如在同一认定中出现差异的原因通常不外以下几种:①由于现场痕迹和样本材料形成的机理不同而造成。如指印形成的方法存在差异,环形螺纹变成了长圆状螺纹。②由于被寻找客体在形成痕迹后继续使用产生磨损、变形所致。③由于反映形象本身形成后发生变化所致。④由于应寻找客体和受审客体本身就是两个客体所致。找出了原因所在便不难认定或否定。总之,评价目的在于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正确性,将误差和失误降低到最小程度。
借用阿札玛特·本森的话作为本书的结束语:“从制鞋厂到跨国公司,都为自身利益而竞争,没有友谊可言。如果我们的朋友不能向我们提供需要的情报,那就别怪我们动手自取了。不管我们采取什么政策,世界仍将是一个龙争虎跃的角逐场。在这个角逐场里,俄国人、中国人、欧洲各国人和日本人,都不会停止追逐各自的利益。他们可能公开干,也可能秘密干。如果不了解他们的意图及幕后活动,那就会妨碍我们的自身利益。利用各种渠道获取情报,是我们生存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