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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擅扣员工工资作押金被判返还

[日期:2007-03-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促使部属完成工作指标,某单位擅自扣留员工工资作押金,结果被员工告上法庭。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索押金纠纷案,拖欠员工的工资被判限期返还。

  叶某系事业编制人员,2002年,在某镇种子站工作。同年8月,该镇政府与种子站经协商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一份,其中第四条约定:镇种子站完成规定的经济指标,镇政府拨给种子站在编人员的全额工资;在未完成目标之前,按月拨给在编人员工资的80%,余20%作为押金;完不成目标,用工资抵补,直至抵足为止。但关于扣工资作押金的做法,未与叶某等种子站工作人员协商。

  责任书签订后不久,叶某即被调离种子站另行安排工作。叶某的工资由财政拨款,不在种子站领取,其2002年6月至2003年11月的工资未足额发放,有20%的工资合计2400元被扣留。因被扣工资一直没退回,且多次催要未果,叶某遂于去年底将该镇政府和种子站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所扣押金。

  法院认为,二被告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扣留叶某等人的工资作为押金,未与叶某等工作人员协商,并非出于叶某自愿,且叶某随即调离未实际参与经营,故叶某被扣工资应予返还;叶某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不在种子站发放,种子站并未扣留其工资,故种子站不应承担返还押金的责任。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判决被告镇政府10日内返还叶某押金2400元,并全额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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