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购买了某小区内与原告同一单元楼的2个单元的一二层,并对其进行装修改为商用,被告方在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工,擅自破坏楼房主体结构和室内原有的设计格局,将底层与二层之间的楼板截断架起楼梯,拆除承重墙,将原厨房的位置改为卫生间,并将居室户门外移,侵占楼梯间公用面积。因与被告同住一楼,造成部分业主家墙体出现了裂缝。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的装修行为给居住在该楼的原告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并影响到原告方多家业主的生活,为此,原告方曾多次找被告公司进行协商,但被告方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给予解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被告方所拆改楼房的部位进行质量鉴定,是否影响该楼的安全。对此,被告称所拆除部分并非承重墙而是填充墙,不会影响楼房主体安全。
目前,法院正在组织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对被告装修时所拆除位置是否是承重墙,及拆除位置对整座楼安全有无影响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