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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自助游引发“驴友”赔偿案二审开庭

[日期:2007-03-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字体: ]

手手的母亲(右一)在法庭上禁不住泪流满面。(摄影 韦晓南)
 
    3月13日下午,广西首例因户外自助旅游身亡引发的“驴友”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2006年7月7日,湖北省石首市一名21岁的年轻女子“手手”(网名)在南宁时空网站上通过网友自愿报名,决定参加网友梁华东召集的“驴友”(即户外自助探险旅游)活动,费用AA制。同年7月8日上午,“手手”与其他12名成员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汇合,并交了60元“活动费”给同行的梁×后,乘坐由梁×提供的汽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地名)进行探险旅游。当晚,该“驴友”团队在赵江河谷一块裸露的较平坦石块上扎帐篷宿营。当晚至次日凌晨,宿营地下了场大暴雨导致山洪暴发,“手手”等人被突如其来的山洪冲走。尔后,经当地政府派员全力搜救,在距宿营地下游约3公里河谷处找到遇难的“手手”尸体。其他人员幸免于难。
    2006年8月4日,死者“手手”的父母(原告)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陈×共同赔偿死者骆×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梁×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3540.35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8385.09元。一审判决后,各被告均不服,遂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因该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责任主体、过错责任的确定,以及法律适用和审判实务等方面问题,且在法理上存有争议,因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国内不少媒体(包括网站)相继报道或加以评论。该案属新类型民事纠纷案件,由于案情有其特点,故在广西尚属首例,在全国亦较罕见。此外,约120余名来自社会各界的人士旁听了开庭。整个法庭座无虚席。
    该案件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中,择日将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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