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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学生坠楼丧失性能力 状告学校获赔23万

[日期:2007-04-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学生小华在学校大扫除中不慎坠楼,造成五级伤残丧失性能力。4月11日,山东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利津某中学赔偿小华各项损失238004.96元。

    2000年5月,小华在学校组织卫生大扫除的过程中,受班主任老师指派从三楼教室窗户下到三楼阳台清理垃圾,由于没有防护设施,不慎坠入楼下,造成五级伤残,丧失性能力。事故发生后,被告虽然积极进行解决,并已为原告支付逾11万元费用,但仍不能弥补给原告造成的巨额损失。后受害人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时年仅14岁,正处于身体发育阶段,五级伤残和性功能障碍等伤害后果对其造成了极深的痛苦,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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