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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不报警 举证不能难获赔

[日期:2007-04-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未报案,导致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4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熊海龙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28日上午10时许,熊海龙驾驶摩托车行至丰洛公路桥东段时,被刘军驾驶的中四轮小货车剐倒,致使身体多处损伤,右脚骨折,经法医鉴定,熊海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花去医药费6156元。事故发生后,熊海军准备报案,但刘军提出私了,后因赔偿金额协商不成,熊海龙遂将刘军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9000余元。庭审中,刘军否定自己的车辆剐倒对方的摩托车致其受伤的事实,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熊海龙亦不能举出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理应及时报案而未报案,致使自己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是由被告的车碰撞致伤的事实,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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