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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违规载客坠桥7死6伤 司机车主赔偿91万

[日期:2007-05-01] 来源:  作者: [字体: ]

    4月30日,造成7人死亡、6人受伤的交通肇事案民事赔偿部分宣判,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宏新交通肇事一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宣判,判决由被告人张宏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良田共同赔偿冯建会等18人各项损失共计917053.44元。
    2006年5月6日,陕西省白河县大双乡个体司机张宏新驾驶核定载客11人的陕G07484号依维柯中型普通客车(该车因制动系统故障曾多次简易修理,均未能彻底排除制动故障,其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在行驶中多次发生制动失灵现象)在旬阳北站违规载客12人,向白河方向行驶。

    约17时55分左右,车辆行驶至316国道1823米+300米处,车辆进入弯道时,张宏新发现没有刹车,遂强行从四档往三档挂,抢挂未成功,导致车辆冲出路面,撞倒路外住户的墙护栏,坠入50多米高的磨沟大桥下,造成7人死亡、6人受伤、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

    旬阳县检察院以张宏新犯交通肇事罪为由向旬阳县法院提起控诉;同时,冯建会等18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宏新及肇事车辆合伙人张良田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9万余元。2006年9月21日,旬阳县法院依法对该案刑事诉讼部分先行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宏新有期徒刑四年。

    旬阳法院另行开庭审理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宏新从事客运,在驾驶的车辆制动系统有明显故障的情况下仍然拉客营运,紧急情况下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七人死亡、六人受伤。被告人张宏新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仁田与被告人张宏新系车辆合伙关系,作为对车辆享有合伙利益的车主,张仁田应当与张宏新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据此,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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