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未年检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免责

[日期:2007-05-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辆小汽车与大货车相撞,小汽车受损,花去维修费2万元,但索赔过程却不顺畅。大货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是“皮包公司”,小汽车车主没法向其索赔,为此,小汽车车主将运输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5月16日下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因肇事的大货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参加年检,保险公司被免责,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年4月5日下午,原告杭州某出口养殖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小汽车在杭州拱钱立交桥与安徽某运输公司的大货车相撞,导致小汽车保险杠、右前大灯、右侧车身受损。经交警责任认定,大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汽车共花去维修费近2万元,但原告却无法索赔该财产损失。因为在大货车所属运输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无法找到该公司。无奈之下,原告只好把该运输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告上法庭,要求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辩称,其与运输公司之间的保险系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该案中,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审,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该免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交通事故发生期间,肇事的大货车确实没有有效检验合格证。法院认为,运输公司所有的大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系商业保险,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根据双方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车辆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的,保险公司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禁止上路。据此,法院认为,若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检验合格标志,应视为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该案中,大货车在事故发生期间没有有效检验合格标志,属于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情形之一,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阅读:
录入:zqikai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中巴违规载客坠桥7死6伤 司机车主赔偿91万
下一篇:交警责任认定依据与事实不符未获采信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