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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开中介订合同 违反约定输官司

[日期:2007-05-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5月16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拒不支付报酬所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黄聪香、林彩云支付原告陈松花居间报酬人民币1888.5元和3777元。

   陈松花系松阳县西屏巾帼中介服务所的业主。2005年10月2日,黄聪香委托该中介服务所联系出售松阳县西屏镇太平坊路24号房产,并承诺居间报酬按房产售价的0.3%计算。同年10月26日,林彩云与中介服务所订立协议,双方约定:由中介服务所向林彩云提供售房信息,交易成功后按购房款的0.3%计算佣金;如委托方依据中介服务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私下交易,则委托方需支付双倍的佣金。此后,中介服务所依约向两人报告了信息并提供了组织看房等媒介服务,但两人在发现对方是熟人后即私下订立合同,以629500元的价格完成了房产交易并拒绝向中介服务所支付居间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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