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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水果贴美国标签 商场被判欺诈赔偿

[日期:2007-05-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鲁先生在上海闵行区七宝一大型购物商场购买了标签产地与实际产地不一致的水果,认为商场对顾客构成了欺诈,故诉至闵行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一。5月21日,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鲁先生生鲜食品不可能退回的请求,作出商场赔偿鲁先生购买水果一倍价值1544.4元的判决。
    2007年2月15日,家住辽宁大连的鲁先生在七宝一大型商场购买了标签产地为美国的世界一号苹果、产地为美国的车厘子、产地为韩国的红啤梨,总计价款1544.4元。商场出具了销售收银小票一张,小票详细记录了水果的编号及价格。但根据包装盒上的商品条形码,世界一号苹果包装上的实际产地为日本青森县,红啤梨的产地为美国,车厘子的产地为智利。

    鲁先生认为,商场销售的商品与产地不符,对顾客构成了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商场退还购货款人民币1544.4元并按购货款一倍赔偿1,544.4元。

    庭审中,鲁先生认为水果为生鲜食品,不可能再将水果退还回,故变更诉讼请求为只要求赔偿1544.4元。为此,鲁先生还向法院提供了购物当日的收银小票、当天商场销售世界一号苹果、车厘子、红啤梨的吊牌照片、包装盒子及照片。

    商场辩称,对收银小票无异议,但收银小票仅能证明鲁先生在商场的购物情况,并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认为世界一号苹果上的标签并不是原始地贴在袋子上的,是不是日本生产的也是有异议的。对于其他的盒子和上面的标签是不是原始地贴在一起以及其中的水果是否如鲁先生所称的产地均有异议。照片没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证据提供。因此,鲁先生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在该段时间内购买过本商场的水果,但不能证明商场有欺诈行为,因此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鲁先生在商场购买了世界一号苹果、车厘子、红啤梨,商场同时出具了收银小票,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鲁先生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收银小票、上述水果的商场当日标价照片及包装盒以及包装盒照片等证据,已完成举证责任。商场也确认了收银小票确系公司出具的,但认为世界一号苹果、红啤梨、车厘子包装盒上的标签并不是原始地贴在上面的,鲁先生所提供的照片不真实,不能作为证据,但商场对此不能举证证明,故不予采信。商场的销售行为致使鲁先生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考虑到世界一号苹果、红啤梨、车厘子属生鲜易耗食品,鲁先生只主张要求商场按购货款金额的一倍赔偿,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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