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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择校支付重金 无效合同索钱被驳

[日期:2007-05-2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因女儿高考未上线,李某花重金委托他人“帮忙”择校,谁知“校”财两空。5月28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其所委托的程某归还择校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6年7月,李某因女儿高考未上线而委托被告程某找关系帮助其女儿择校,并给付程某10万元用于办理此事。因事未办成,程某退还7万元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原收李某委托办事款10万元整,由于委托之事未办成,已退7万元,尚欠3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该款遭拒,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通过非正常方式帮其女儿录取到高校,并给付被告10万元,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因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国家教育秩序,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被告之间由此形成的偿还债务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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