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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日期:2007-05-31] 来源:  作者: [字体: ]

    近日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获悉,自2001年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7000余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在经济社会中具有显著影响力,驰名商标的认定受到有关行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及时掌握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和问题,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宏观指导和具体案件的监督,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将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一、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情况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200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强调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凡是超出认定范围或者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案件、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并要求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备案制度。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无锡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细化和统一司法标准,准确适用法律。要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准确理解好立法本意,把握好正确导向,确保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引导和维护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良好形象,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关。

   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提出要求,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驰名商标认定备案制度。为完善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又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作为调研课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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