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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图利用诉讼时效逃避债务自食恶果

[日期:2007-06-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5月29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企图利用诉讼时效逃避债务的案件,判决被告杨某归还原告毛某本金2.3万元,并承付该项款的利息1.8万余元。

    杨某从电视上得知,借款超过两年未还,就不受法律保护。于是动起了歪点子,企图借此弄点钱花,还能逃避债务。1998年,杨某两次向毛某借款共计2.3万元,杨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明确还款日期,逾期按每天1%计息。事后,毛某屡次向杨某催要,但杨某一直以经济紧张为由拖欠至今,毛某遂诉至法院。杨某认为,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可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并重新计算。本案中,毛某提供了催要该款的证据,证实在催要该款的过程中没有间隔两年未向杨某主张权利的情形,因而其所主张的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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