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下午,市民周先生从昆明西山区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拿回了被交警处罚的200元罚款和200元诉讼费。钱虽不多,但意义非凡,因为周先生是云南司机中,因为不服交警违法处罚决定状告交警,并最终告赢交警的第一人!
一年多前,周先生因涉嫌违法行驶被交警罚款200元扣3分。他不服处罚决定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结果因为无法“自证清白”,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昆明中院终审后认为:交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当场处罚时,负有法定举证责任,司机无需“自证清白”;交警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须达到“违法事实确凿”的证明程度,仅仅是《处罚决定书》,不能作为交警作出处罚决定时的事实依据。据此,周先生终于赢得官司。
有关人士认为,此案曝露出交警在执法时证据收集方面的漏洞,而终审判决对证据的认定,对于相关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2005年10月26日上午8点45分,周先生开车经过石安公路原大观收费站路段时,被一名执勤交警拦下,说周先生逆向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周先生当即申辩自己属正常行驶,没有逆行。“我不申辩还好,他只罚我100元扣2分。我向他申辩后,他开出的处罚决定书却是罚款200元扣3分。并在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签字一栏写上‘拒签’后,直接把处罚决定书交给我就不管了。”
2006年1月16日,交纳了罚款的周先生一纸诉状将交警七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对于周先生的诉讼,交警七大队表示:周先生无视各种交通标志的存在,驾车在西向东车道内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民警看见其违法行为后,对其作出现场处罚。交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
然而庭审中,交警部门证明周先生违法的证据仅有一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警部门认为:“这属于瞬间违法,是不可预知、无法捕捉的,要求交警提供证据确实很难。”
2006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周先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行为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说我违法要拿出证据,而不是要我拿出我没有违法的证据。”周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当场处罚负有法定举证责任,且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须达到‘违法事实确凿’的证明程度。”此案中,交警仅提交了《处罚决定书》以证明周先生存在“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然而这并非是交警作出处罚决定时的事实依据。换言之,交警并未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现周先生否认存在“逆向行驶”、交警对此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交警所作行政处罚应依法认定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此外,交警在对周先生实施罚款处罚的同时,还对周先生实施了记分3分的教育措施,根据相关规定也应当撤销。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交警七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案成为云南省首例司机告赢交警处罚证据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