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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温泉水未达标 开发商被判赔偿23户133万

[日期:2007-06-0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傍水而居,生活写意惬意的同时即可足不出户享受舒适天然温泉。”水韵风情庄园开发商在广告中描绘的图景固然美好,但是花200多万元购买了豪华住宅的业主们却烦恼不断:小区入户温泉水未达到使用标准。小区23户居民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赔。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向23户小区居民支付违约金共计133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从2004年到2005年间,23户小区居民先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后规定期限内让承诺的入户温泉水达到使用条件,否则每逾期一日,开发商按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过现场勘验,发现温泉水未具备使用条件。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入户的温泉水服务,已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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