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女方隐瞒精神病史 男方请求离婚获支持

[日期:2007-06-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女方隐瞒精神病史,男方在得知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款及首饰。6月11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准予原告沈某、被告邓某离婚,彩礼款、首饰及用彩礼款购置的物品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则抵作医疗费归被告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沈某、被告邓某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29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但至今尚未举行婚礼。

    法院另查明,被告邓某曾于2004年7月因精神疾病在嘉兴市康慈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月和5月,又因精神病复发两次入院,诊断为躁狂症,至今尚在住院治疗中。原告沈某为结婚而给付被告邓某彩礼款39160元及首饰6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被告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又两次入院,现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彩礼应酌情返还,被告婚后的医疗费用原告也应适当承担。



阅读:
录入:zqikai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恋人分手后女方告男方侵犯贞操权一审被驳回
下一篇:加拿大新郎婚后即失踪 跨国网络婚姻成三年独守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