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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约接管职工福利 企业兼并协议被判解除

[日期:2007-06-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签订企业兼并协议后,未按协议全面履行为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安排就业、办理相关保险等义务,还拖欠职工工资。6月19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司合并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泾县新型建筑材料厂与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兼并协议书”。

    经调查,为帮助困难企业摆脱困境、恢复生产,经泾县人民政府协调,1999年9月7日,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泾县新型建筑材料厂签订“企业兼并协议书”,约定由华伟建筑公司兼并原泾县新型建筑材料厂,兼并后华伟公司的四项主要义务为安排全部职工上岗、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和股金。

    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兼并方华伟公司开始组织生产,安置职工,发放工人工资以及遗属人员、伤残人员的生活费。但2000年6月以后,华伟公司开始拖欠部分工人工资,并陆续将该兼并后的新型建筑材料厂承包给他人经营,同时也一并将协议中的四项主要义务转由承包人承担。至2005年12月,华伟公司共拖欠职工应缴养老保险金人民币55万余元;失业保险费欠缴18.3万;医疗保险也未按兼并合同约定的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改革办法进行办理,仅在职工大病医疗时按原定政策予以部分报销;兼并前拖欠的职工工资以及新发生拖欠的职工工资也未按兼并协议及时兑现,社会影响恶劣,并造成部分职工多次上访,要求解决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拖欠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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