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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偷豆腐当众解衣辩解 顾客获赔2千元

[日期:2007-06-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48岁的张女士被某超市误以为偷拿豆腐而当众检查,张女士将该超市的上级管理单位某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6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书面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时,判处该公司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千元。

    2007年4月21日下午5点许,张女士到被告公司所属的一个超市购物,张女士购物交款后,超市的工作人员截住张女士怀疑并质问其是否偷拿商场的豆腐,双方发生争议,引起众人围观。后经报警解决,超市工作人员向张女士进行了口头赔礼道歉。

     原告张女士诉称,当时,并没有偷拿豆腐,但工作人员坚持不让原告离开,于是原告当众解开衣服辩解,后被告报警,使原告在大厅广众面前丢丑,原告只有通知家人来解围。事后原告大病一场,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费2万元。 

    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来超市购物,工作人员看到原告在挑选豆腐,而结账时没有豆腐,工作人员询问其有没有买豆腐,原告说没有,后原告一直问为什么问她,超市工作人员说没有什么,原告不满意,超市工作人员只得报警,经警察调解,超市工作人员已向原告道歉。并没有对原告进行搜身,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原告张女士在被告超市购物时,被告的工作人员当众怀疑、质问原告有偷拿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应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虽然事发后被告已向原告赔礼道歉,但被告行为使原告受到精神损害,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本院酌定2000元。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医疗费10万元,数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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