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被害人叶平红在丰城市荣塘山林岗初级中学参加了小中专考试,考试成绩没有达到小中专统一录取分数线,但达到了小中专委培分数线。得知情况后,被害人叶平红及其家长没有向学校提出愿意参加委培小中专学习的要求。此时,叶金艳的父亲叶水保找到丰城市荣塘山林岗初级中学,希望找到一个达到小中专委培分数线而不去就读的考生档案,帮助女儿以该考生的档案参加委培小中专的学习。在丰城市荣塘山林岗初级中学帮助下,叶金艳以被害人叶平红的名义被宜春农业学校录取,冒名上学直至毕业。2000年3月,叶金艳参加工作,仍一直使用被害人叶平红作为自己的姓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金艳在其父亲的策划下,利用被害人叶平红的升学档案,为自己升学和就业创造了条件,构成了对被害人叶平红姓名的盗用和假冒,侵害了被害人叶平红的姓名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