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5日,贵阳市一位储户在当地银行存入23800元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当存款到期储户去取钱时才发现,这笔存款早在2004年12月2日被他人用假冒的身份证将存折挂失后取走。于是,储户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全部存款及利息。
近年来储户存款被冒领事件频频发生,各地法院适用法律、判决结果不完全相同,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以往强调存款人对存款的所有权,将风险主要分配给存款人,现在强调银行对存款的所有权,主要加大了银行的风险。由于存款处于银行方控制下,银行方对证据材料具有单方面隐蔽性,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推定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未能证实存款人有过错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银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对此并不认同,认为是储户将身份证、存折账号等信息泄露,才会被人用假冒的身份证取走,因此责任在于储户。况且,银行也没有能力鉴别身份证的真伪,对此应不承担责任。
有法律专家认为,在储蓄合同关系中,银行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保护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不管犯罪分子的密码如何取得,假身份证、伪卡技术有多高明,银行未能识伪,导致冒领发生,均表明银行的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银行对持卡人有关伪证没有能力鉴别,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情理上都是讲不通的。
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嫌疑人挂失时的笔迹与储户笔迹不同,真假身份证照片也不相同,银行没有对挂失人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责任在于银行。法院遂一审判决银行返还储户本金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