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宜宾众名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拆除了在宜宾县柏溪镇高梨村四组与四川省宜宾昌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外墙相接、滴水相连的二层旧房,并在原基处修建砖混结构楼房,与四川省宜宾昌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间隔距离最近处不足50CM。因宜宾众名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修建房屋时未能办理完善规划等审批手续,宜宾县规划和建设局向其发出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但宜宾众名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仍继续修建,所建房屋已达四层。四川省宜宾昌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宜宾众名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剥夺了其房屋的采光、通风条件,对其造成了损害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拆除违法建筑,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宜宾众名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完善规划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修建与原告四川省宜宾昌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间隔距离最近处不足50CM的房屋,属违法行为。在接到宜宾县规划和建设局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后拒不停工,继续修建高达四层的建筑,违背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损害了邻居房屋的采光、通风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