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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告倒开发商 收回860平方米配套房

[日期:2007-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860平方米的配套用房到底属于谁?历经两次开庭审理,数次庭外调解,福星小区业主终于夺回了该房屋的管理权。6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业主委员会胜诉,双方争议的1号楼860平方米房屋和终止关系后开发商仍收取的5万元租金,将依法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

    开发建设福星小区的房产开发商,将前期的小区物业管理交给了隶属的物业公司,由于物业公司长期管理不到位,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炒”了他们的鱿鱼。当新的物业进驻小区后,房产开发商还在对小区配套用房的1号楼出租收钱。目前,争议的1号楼部分房屋由社区居委会使用,用于社区党员活动室、阅览室等;部分房屋则由被告出租给他人使用,用于开办幼儿园、超市等。

    业主委员会认为,1号楼是小区的配套用房,应该移交给全体业主管理,开发商不应再插手,但他们一直未移交,反而还在出租收钱。在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后,作为弱势群体的业主委员会无奈地只好求助法律,于去年8月14日正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1号楼从建立至今,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因该建筑物在原告居住的小区内,是作为公建配套设施建造的。因此,在目前该房屋产权证明未办理前,既然被告与福星小区业主委员会已经终止了物业管理关系,理应将房屋移交给福星小区业委会管理。同时,也应将终止物业关系后收取的5万元租金,一并移交给业委会。 

    一位业主委员会成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告诉记者,1号楼正式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后,他们将首先保证提供社区居委会现有的公益性用房,至于是无偿提供还是有偿提供,应由业主代表大会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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