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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工作者非法行医治聋女童被定罪并赔偿

[日期:2007-06-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6月27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孔有禄非法行医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孔有禄犯非法行医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决孔有禄和临川某卫生院共同赔偿7岁女童小红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18万余元。驳回小红对临川某卫生院第三门诊部的诉讼请求。

    现年44岁的孔有禄具有中专文化,是位医务工作者,有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资格。从2000年9月以来,孔有禄经借调在临川某卫生院第三门诊部工作。   

    2003年该卫生院冒用程某名义办理一份第三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派孔有禄持该许可证在第三门诊部坐诊看病。2002年至2003年间,孔有禄在不具备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条件下,对多次因腹泻、感冒前来就诊的小红(2000年6月出生)使用国家对儿童要求慎用的过耳毒性药物丁胺卡那及小诺霉素,且剂量超过药典规定上限。2003年9月,小红听力下降,经过7天的住院治疗,被疹断为双耳神经性耳聋,经鉴定为重伤乙级,伤残7级。抚州市医学会鉴定此次事故属于3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事发后,孔有禄赔付了小红9.6万元后未再给钱。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小红的母亲作为小红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孔有禄、临川某卫生院及临川某卫生院第三门诊部赔偿小红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7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孔有禄非法行医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孔有禄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了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对其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孔有禄同时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除去其已赔付的96000元,还应赔偿小红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55885.5元;临川某卫生院冒用程某名义办理执业许可证,并派被告人孔有禄持该许可证在临川某卫生院第三门诊部坐诊,致小红受伤,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赔偿小红124270元。临川某卫生院第三门诊部是临川某卫生院设立的执行其一部分职能的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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