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江阴一铝业公司以其风神小客车为当物向江阴泰昌典当有限公司借款8万元,并约定月费率,典当期限为一个月。此后,铝业公司一直未偿还当金。典当公司在今年4月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将被告质押的机动车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将所得优先受偿8万元借款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物绝当后,铝业公司未有续当或赎当的意思表示,典当公司也不同意续当或赎当,典当公司即可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典当公司要求铝业公司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款的诉讼请求与《典当管理办法》及典当业的行业习惯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