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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虽约定 还款责任仍共担

[日期:2007-06-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已将共同的债务约定由妻子负责偿还,二人在离婚后仍被法院判决共同偿还。6月28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离婚协议约定而抗辩还款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判决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借款6万元。

   2006年6月,家住镇平县王岗乡的赵新朝、白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生意向李显成借款6万元,并由丈夫赵新朝给李显成出具了借条。同时在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期限是2007年2月30日。去年12月底,赵新朝与白霞协议离婚,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约定借款6万元由白霞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赵新朝、白霞二人催要,但赵新朝以夫妻已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白霞偿还为由拒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虽在协议离婚时对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但离婚约定仅能约束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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