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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产品穿他人外衣盈利89万 商标侵权人获刑罚

[日期:2007-06-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原上海万普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信化,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达89万余元。6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刘信化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

    经查,上海万普线缆有限公司由刘信化个人进行生产、经营。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刘信化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许可,在其个人经营的万普公司生产的2881箱线缆上使用泰科公司已经注册的“AMP”、“AMPCONNECT”线缆商标,后将上述线缆分别销售给上海阳宏信艺术品有限公司、上海剑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束立电脑网络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或个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8万余元。

    2006年4月,刘信化向常州市灵动聚星电子商行韩某推销线缆,刘信化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美国康姆斯科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生产假冒康姆斯科公司的“SYSTIMAX”注册商标的超五类网线250箱,以10.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韩某。

    2006年4月、6月,刘信化先后接受工商机关、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交代了其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主要事实。

    法院认为,刘信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接受工商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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