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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摔伤 公交公司担赔偿责任

[日期:2007-06-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起公交车到站点,车未停稳上下客,造成乘客跌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近日,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判决该车驾驶员单位,某公交公司赔偿受伤乘客医疗费等损失24万余元。

    2005年3月28日上午,吴女士乘坐车牌号为沪AExxxx的某公交公司大客车外出办事,车在到达站点时,车辆驾驶员李某没有将车停住,车辆在继续向前滑行时即打开车门,吴女士随乘客下车中摔倒在车外受伤昏迷。经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驾驶员李某在车辆未停稳前上下人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吴女士摔伤,造成右下肢体瘫痪构成七级伤残。事后因经济赔偿问题吴女士与驾驶员李某和公交公司协商不成,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治疗费,伤残费和精神损失费等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李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吴女士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为单位员工属于职务行为,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所在的公交公司承担。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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