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查明:2003年8月26日,年仅4岁的原告刘利辉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左脚受伤,后被人送至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在未作任何摄片等常规检查的情况下,便作出截肢治疗方案,并当即对原告刘利辉左脚膝盖以下部位进行了截除,造成原告刘利辉身体残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违反诊疗常规,在未作任何摄片等检查的情况下即对原告刘利辉进行截肢治疗,其行为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经法医医学鉴定为VI级伤残。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 首页 → 人身损害 |
| 阅读新闻 |
违规截肢致人伤残 医院被判赔偿23万
6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刘利辉残疾赔偿金6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合计人民币231000元。
经法院查明:2003年8月26日,年仅4岁的原告刘利辉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左脚受伤,后被人送至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在未作任何摄片等常规检查的情况下,便作出截肢治疗方案,并当即对原告刘利辉左脚膝盖以下部位进行了截除,造成原告刘利辉身体残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违反诊疗常规,在未作任何摄片等检查的情况下即对原告刘利辉进行截肢治疗,其行为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经法医医学鉴定为VI级伤残。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 相关新闻 |
|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
| 发表评论 |
|
版权所有 © 2006-2007 杭州法律咨询网 All right reserved www.zjlawer.com 如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请联系我们! 浙ICP备070072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