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何洪就读于江西省鄱阳县私立博文中学高三年级。2006年12月13日,原告下晚自习后到同学处拿书时与在校生王涛、石海发生冲突。事后,原告与同学到食堂吃夜宵回宿舍途中,遭王涛、石海等人持刀报复,原告背部被砍两刀。为寻求保护,原告直奔学校保安的住处,在保安宿舍门口,王涛、石海抓住了原告,此时一名保安在场,但未能及时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王涛又用刀将原告的左臂砍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伤残七级。在追究凶手刑事责任并获民事赔偿后,何洪一家又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344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博文中学系全日制寄宿式封闭型中学,对在其校就读的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和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人身伤害负有一定责任。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