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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自习后被同学殴打 寄宿学校疏于管理应赔偿

[日期:2007-07-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名全寄宿学生晚自习后,在学校被人砍伤,凶手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民事损失后,被害人又将母校告上法庭。7月3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搏文中学赔偿原告何洪各项费用15356.02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何洪就读于江西省鄱阳县私立博文中学高三年级。2006年12月13日,原告下晚自习后到同学处拿书时与在校生王涛、石海发生冲突。事后,原告与同学到食堂吃夜宵回宿舍途中,遭王涛、石海等人持刀报复,原告背部被砍两刀。为寻求保护,原告直奔学校保安的住处,在保安宿舍门口,王涛、石海抓住了原告,此时一名保安在场,但未能及时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王涛又用刀将原告的左臂砍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伤残七级。在追究凶手刑事责任并获民事赔偿后,何洪一家又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344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博文中学系全日制寄宿式封闭型中学,对在其校就读的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和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人身伤害负有一定责任。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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