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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伤横穿马路行人 雇主客运公司担全责

[日期:2007-07-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7月3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廖春艳虽被认定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作为雇主应对被告涂军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涂军华系被告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的司机,2006年1月24日,涂军华驾驶粤D07061号大客车将横过马路行走的原告等人撞伤。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涂军华在事发当日雨天驾驶车速过快,车辆未保持良好的状态,原告廖春艳等人在车辆临近时横过马路,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共造成损失107570.83元。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本案属于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原告存在过错,但被告涂军华并未举证证明其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且其本身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减轻责任的法定条件。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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