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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明知故犯 丢了命担了责

[日期:2007-07-07] 来源:  作者: [字体: ]
    明知酒后驾车有危险,却仍明知故犯。日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酒后驾车丧命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死者牟某承担该次事故的七成责任。

    2007年2月23日14时30分,牟某酒后驾驶微型客车,沿国道204线由南向北行至375KM+700M处时,与对向驾驶的被告陈某驾驶型客车相撞,致牟某当场死亡。

    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现场堪查后认定,死者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牟某酒后驾车未靠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岚山大队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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