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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订协议寻法律保护 法院依法驳回诉求

[日期:2007-07-07] 来源:  作者: [字体: ]
    7月4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赖新平与被告万安县潞田供销合作社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赖新平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被告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租金1756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6日,原告赖新平与被告万安县潞田供销合作社恶意串通,将已被法院于2004年7月26日查封不得租赁的属于被告万安县潞田供销合作社所有的房屋租赁给原告赖新平,租期为十年,并将签订合同的时间提前到2004年3月26日。在租赁期间,被告万安县潞田供销合作社收取了原告赖新平从2005年4月4日至2006年12月8日的房租共计1756元。2006年12月,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告房屋拍卖给了第三人。原告便以被告违约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赖新平与被告万安县潞田供销合作社为了逃避法院对万安县潞田供销合作社所有的房产的查封,故意将已被查封且不得租赁的房屋租赁给原告赖新平,并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和实际租赁合同的时间提前一年。双方明知该房屋已被查封且不得租赁,却仍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该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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