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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顿乳业公司新老股东各自为战“维权”引纠纷

[日期:2007-07-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绿顿乳业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尧先生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国联律师事务所立即撤销或更正其向伊利集团发出的有损原告名誉和商业机会的律师函,两被告在《证券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38万余元。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11日,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工商顺企监许撤字(2006)第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现任股东收回了原股东非法侵占的股权,并依法接管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及其他一切权利。12月18日,原告依法将公司名称由“利亚饮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绿顿乳业有限公司”,将法定代表人由尧先生变更为陶先生。12月27日和28日,国联律师事务所在未经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依据尧先生的无效授权,擅自以原告的名义分两次向原告的客户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同意利亚公司暂时停产,对原告与伊利集团之间的正常合同履行进行阻挠。随后,伊利集团单方中止了其与原告之间的《委托加工合同》。2007年1月4日,原告委托律师向国联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并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其侵权行为,但国联律师事务所拒绝采取措施弥补原告遭受的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两被告辩称,就原告变更登记所依据的工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其已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撤销。同时,原股东陶先生纠集近百人通过非法侵占的方式获取公司经营权,公司处于失控状态。在此情况下,国联律师事务所依据其与原告签订的委托协议和法定代表人尧先生的授权,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经反复斟酌,为避免公司损失扩大,才发出了上述律师函,上述行为合理合法,并未对原告与伊利集团之间的合作进行阻挠,故不存在侵权行为。

    北京电视台于2006年12月31日播出的《法制进行时》栏目中曾就本案所涉及的原告股权变更引发的股东之间的争议进行过相关报道,绿顿乳业作为乳制品市场上的知名企业,令该节目引起了广泛关注,《法制进行时》栏目也表示将会进一步关注该起事件的发展。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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