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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记录没有签字 储户质疑银行对帐单签名

[日期:2007-07-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王先生持有某国有大银行的信用卡,在其消费记录中有一笔交易额为3919的消费记录并没有本人签字。可奇怪的是,银行的对帐单上却有王先生的签字。尽管王先生指出该签字不是本人签字,但银行却坚持指出这就是王先生的签字,并将3919元从王先生帐户中划出。王先生为此将某国有大银行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先生诉称,2004年4月3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约,原告成为被告该卡种的用户,使用该卡至今。2007年3月,原告通过被告的服务电话告知被告,有一笔交易金额为3919元的消费记录未经本人签字确认,要求被告拒绝支付此笔交易,被告服务人员杨小姐在电话内明确告知原告本人,如果确认消费单上不是原告本人的签字,他们可以拒绝付款。

    一个月之后,2007年4月10日下午2点36分,被告服务人员杨小姐传真一份消费单的银行存根联,上面有原告的签字。原告当即表示这不是本人的签字,并按照被告服务人员杨小姐的要求,在此文件上写下要求拒绝付款的声明并签字,并传真给了被告服务员杨小姐。

    又过了20多天,被告杨小姐告诉原告本人,说被告认为签字就是原告本人的签字,他们无法拒付。而原告本人坚称这不是原告本人的签字,要求被告拒绝付款,由此产生争议。

    王先生于2007年5月22日上午,到此笔款项的划款单位重庆某饭店取得了本人未在此笔消费单上签字的证据。原告认为,根据采集到的证据,清楚表明,原告本人没有在此笔消费上签字,但是,却出现了在银行对帐单联上有签字而商家存根联无签字的怪现象,很显然,有人在作假。

    据此,王先生希望法院判决确认此笔款项未得到原告的签字认可;要求被告依据信用卡领用条约,拒绝向商家重庆某饭店支付3919元;要求被告承担此笔款项被划出之日起的利息及罚息(银行交易日开始到还款结束日,每天按万分之五计复利),从2007年3月6日至8月6日(预计案件审结日),计算利息为人民币313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到重庆的往返机票费用1740元、食宿费150元及误工费544元。以上费用总计人民币6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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