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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虽已过期 用人单位仍需担责

[日期:2007-07-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7月9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超过工伤申请期限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海宁市华佳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祥林工伤待遇40163元。

   2005年4月24日,原告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右臂,造成七级伤残。被告公司承担了原告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并支付了原告2005年5月至今年3月的工资,但未支付其他工作待遇。今年3月、4月,原告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超过申请期限未被受理。原告依法提起诉讼后,被告认为,原告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原告朱祥林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据此剥夺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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