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底,原告李某诉至法院称,其与包某在1997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生下一女。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培养起夫妻感情,2003年双方分居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包某则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离婚。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李某的母亲与被告包某的母亲系亲姐妹关系,李、包二人于1997年1月在舅舅的撮合下同居生活,一个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李、包二人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法律所禁止结婚的情形。在法官的说明下,原告方才恍然大悟,遂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楚州法院在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后,还于同日向当地民政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强化对申请人亲属关系的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