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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出借车辆适格 发生事故使用人担责

[日期:2007-08-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车主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人,没有任何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车主无需负责。8月2日,江苏启东法院判处被告徐某赔偿原告梁某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576.80元,车主孙某不负赔偿责任。

    2006年10月,被告徐某驾驶轿车在避让其他车辆过程中,撞到道路东侧公交车临时停靠站候车亭,致站在候车亭内的梁某受伤,公交车临时停靠站候车亭及车辆受损。徐某负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经诊断,梁某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并住院治疗。经查,该轿车为孙某所有,徐某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经鉴定,梁某构成九级伤残,粱某遂向驾驶人徐某、车主孙某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系该车辆所有人,将该车出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徐某使用,徐某在使用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且该车不存在安全隐患,故梁某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损失应由实际使用人即徐某予以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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