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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劳动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日期:2007-10-1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近日表示,即将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张小建在介绍就业促进法实施准备工作时指出,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这些基本权益。

    “录用了女职工,和女职工签订合同的时候,不允许专门列上一条不许或者限制结婚、生育。”张小建强调。

    为进一步消除因结婚生育原因产生的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小建说,劳动保障部门将采取以下3方面措施保障妇女就业权益: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工行为;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加强宣传力度,努力创造女职工享受平等权益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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