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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农民工办医保 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医疗费

[日期:2007-10-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医疗待遇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福州一服装厂未给农民工王某办理医疗保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王某在雇佣期间患病,用人单位应当按医保标准偿付其医疗费用。

  2005年10月,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农民王某被福州一服装厂招聘为工人,从事车工岗位有偿劳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3月10日,王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左小脑血肿、脑疝,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4.2万元。同年4月10日,王某病愈出院。其间,服装厂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

  2006年7月,永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参照福州市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标准,服装厂应向王某核报医疗费1.6万元;向王某支付3个月医疗期病假工资840元。裁决作出后,服装厂向王某支付病假工资840元,但未核报1.6万元医疗费,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被服装厂招聘为企业职工,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职工工龄属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情形,依法享有3个月医疗期及该医疗期限内的医疗待遇。

  法院指出,本案中王某患病住院的医疗费是在3个月医疗期内发生,服装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给王某办理医疗保险,王某可以参照《福州市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标准》要求服装厂核报医疗费用。

  法院最后判决:服装厂向王某支付医疗费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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