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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讨车位费案开庭 物业辩称不适用物权法

[日期:2007-10-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王女士向北京昊远隆基物业公司支付了服务费,却没有得到专有的停车位。王女士搬出了物权法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停车泊位服务费等费用共计170元。昨天,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这是北京市首起依据物权法提起诉讼的案件。

    2007年9月14日,王女士与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但王女士交了钱却没有得到对方提供的停车位。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得将自己的机动车停放在小区内的道路或空闲场地。王女士认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收费。被告物业公司有关人员表示,小区有固定车位和临时车位,每个月的费用都是150元,王女士和物业公司签订的是临时车位协议,物业收取的并非车位占用费,而是服务费。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车辆提供24小时监控,并且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险,如果业主的车辆被刮蹭、偷盗,物业公司负责赔偿。对于王女士以物权法为依据提出诉讼,被告物业公司则有不同的看法。“《物权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我们管理的北潞园小区设立车位是在此之前。在人大和最高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台详细司法解释之前,《物权法》没有溯及力。”物业公司代理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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