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系某厂职工,经常上夜班,可是每到自己休息时,楼上就会发出叮叮咣咣的声音,弄得自己经常失眠,上班精神状态也很差。徐某怀疑是楼上张某家发出的声音,于是多次到楼上与张某理论,楼上张某认为自己家根本没有什么异声,于是双方不欢而散,矛盾由此产生。
张某诉称:“2006年4月16日晨9时左右,我与爱人乘电梯下到一层大厅时,看到邻居姜某和李某,便与他们打招呼,突然右眼部受到重击,摔倒在地上,眼和面部流血,右眼什么也看不见了。对我行凶的人很快跑了。”
经法院审理查明,徐某在自家居住的本区楼门厅处等到张某夫妇下楼时,在门厅内用拳击打张某面部,造成张某右眼外伤,双睑皮下淤血,右眼外眦内裂伤,左膝关节软组织挫伤。张某与徐某协商未果,一怒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因邻里矛盾将张某打伤,对这一损害后果,徐某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