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诉称,2004年9月13日,被告王某在学校无故将原告打伤,后原告于2005年9月13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4688.72元。目前原告仍在进行治疗,但一直没有恢复,还将长期的治疗下去,原告经常会感觉到眩晕,尤其是一点小感冒就会引起旧伤的复发,而且经有关的司法鉴定也证明原告当时虽然没有构成残疾,但生活质量会受到影响。原告现在才12岁,这对原告今后的生活明显造成不仅是身体上更是精神上的痛苦。现医生嘱咐一定要做定期检查。原告已失去了童年应享有的健康与快乐,身心受到极大创伤,而且对将来的生活、学习、择业问题都将受到很大影响。法医鉴定专家还建议原告多做一些适应性训练,以促进病情恢复。这也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支出,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