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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男童学校被打伤 状告同学索10万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07-10-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12岁的孟某将自己的同学,同样只有12岁的王某告上了法院,称王某将自己打伤后一直没有恢复,还将长期治疗,目前的生活质量受到了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1723.65元、精神损坏抚慰金100000元,共计10.17万余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将于10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孟某诉称,2004年9月13日,被告王某在学校无故将原告打伤,后原告于2005年9月13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4688.72元。目前原告仍在进行治疗,但一直没有恢复,还将长期的治疗下去,原告经常会感觉到眩晕,尤其是一点小感冒就会引起旧伤的复发,而且经有关的司法鉴定也证明原告当时虽然没有构成残疾,但生活质量会受到影响。原告现在才12岁,这对原告今后的生活明显造成不仅是身体上更是精神上的痛苦。现医生嘱咐一定要做定期检查。原告已失去了童年应享有的健康与快乐,身心受到极大创伤,而且对将来的生活、学习、择业问题都将受到很大影响。法医鉴定专家还建议原告多做一些适应性训练,以促进病情恢复。这也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支出,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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