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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电器被诉向儿童出售MP4 当事双方同意调解

[日期:2007-10-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年仅12岁的小明自己在苏宁电器买了台MP4,其母宋女士发现后,将苏宁电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等损失并公开道歉。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宋女士称,2007年4月30日,苏宁电器青塔店向其子小明出售了一台价值2600元的MP4一台,当时小明12岁。苏宁电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商家出售产品时须查验消费者身份证件、无法看出小明的实际年龄为由,在明知小明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向其兜售产品,并且不仅没有向小明作善意提醒,事后也未尽向家长告知的义务。此后,当小明将MP4送往苏宁电器维修时被宋女士才知道此事。通过询问,宋女士发现苏宁电器竟没有向小明提供任何维修凭证即将该产品收走。宋女士急忙带小明要回MP4并与苏宁电器协商解决此事。但宋女士称,当时苏宁电器不仅没有任何解决问题的诚意还打着解决问题的旗号打电话诱导宋女士说不利于自己的词句,妄图钻法律空子推卸责任。

    宋女士认为,苏宁电器作为知名的电器销售商不仅不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本着诚信的态度面对消费者,甚至不顾道义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以达到自己的获利目的,这种行为令人难以容忍,所以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要求苏宁电器退还2600元的MP4款,并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及公开道歉。宋女士,当庭提交了MP4及有孩子签字的购货小票作为证据,还有孩子的户口本及出生证明,来证明她与孩子的母子关系。

    在法庭上,苏宁电器的委托的律师代表公司提出了答辩意见。首先,苏宁电器公司认为购货小票上签字的人名不能说明就是宋女士的孩子;户口本和出生证明也不能明确孩子与宋女士的关系。其次,苏宁电器公司称他们没有向未成年人销售MP4,并申请当时MP4的促销人员出庭作证。证人表示,他并不认为当时买MP4的是未成年人,“我觉得他大概有19、20岁的样子。”这个促销员在法庭上回忆说。

    “当时的销售人员不是这个人,是一个女的!”宋女士马上反驳道。“我带着孩子去找苏宁协商的时候,也是那个女的接待的。”

    法庭辩论结束后,当法官问道双方是否有调解意向时,宋女士和苏宁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具体意见还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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