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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车窗被砸财物失窃 顾客获赔玻璃款

[日期:2007-10-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孙某、李某在东方家园建材超市购物时将车辆停在超市停车场内,不料车窗被砸,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东方家园津通(北京)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某和李某汽车玻璃款240元。

    2007年5月6日下午,原告孙某和李某于东方家园建材超市管庄店购物时,将车辆停在该店的地面免费停车场。购物完毕后,孙某和李某发现其车辆右后车窗被砸。孙某和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车内放置的笔记本电脑、现金6900元及移动硬盘等财物丢失。后两原告诉至朝阳法院,要求东方家园津通(北京)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财产共计15860元的赔偿责任。被告东方家园津通(北京)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则以停车场系免费停车,双方未形成车辆保管关系为由不同意二原告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将车辆停放在被告的停车场内的事实存在,双方就车辆的保管合同成立。该停车场为被告为方便顾客购物而提供的停车场,被告应承担更高的管理责任。原告车辆在保管期间被损坏,被告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但是,原告在存放车辆时既未将其主张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交付被告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未将车内放置贵重物品的情况明确告知被告停车场管理人员。原告的行为不符合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的法律规定,故无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就车内物品另行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而且,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上述物品存放在被损车辆内之事实及物品具体价值。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现金6900元、移动硬盘、U盘和手机充电器等财物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的是,被告作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同时,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保管物品的范围。

    据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宣判后,双方表示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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