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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公司盗用照片宣传被判为不正当竞争

[日期:2007-11-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浙江省德清县一家企业把他人公司的宣传照片放到自己的网站上进行商业推广,结果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不仅需支付1万元的赔偿,还被责令删除相关照片,并在自己的网站首页上刊发消除影响的声明。

    今年夏天,德清县胶辊实业有限公司发现本县一家企业在网上展示的机械设备、车间和工作人员等照片都是自己公司的。为此,德清胶辊公司申请县公证处,对这家企业的网站页面和页面中的"生产设备"等内容进行了公证,以作为提起诉讼的证据。

    原来,这家企业的负责人曾是德清胶辊公司的董事和副总经理,主管经营,并在胶辊公司工作了30年左右。后来,此人离开胶辊公司并与他人一起创办了企业。根据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显示,这家企业与胶辊公司系生产同行。

    德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家企业使用德清胶辊公司照片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误导了用户,给胶辊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商誉和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民事责任;同时,这家企业的负责人在离开胶辊公司后与他人合伙创办企业,从事与胶辊公司相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也有违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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