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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过失致人死亡所属单位被判赔偿

[日期:2007-11-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11月16日,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安徽某铁路分局赔偿死者池某家属9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今年2月18日,池某从滁州站准备搭乘1478次旅客列车去淮南时,因列车启动未能上车而迁怒于车站正在当班的助理值班员倪某。当时,池某推搡倪某后,面向列车站立的倪某反推了池某一把,导致池某跌下站台被列车轧死。

   案发后,倪某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7月,池某的家属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倪某及其所属单位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倪某履行职务中致人死亡,应由其所属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池某推搡倪某是案件起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对于精神抚慰金请求,因直接侵害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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