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的谭女士是一名公司高管。2007年5月,她被一家民营拍卖公司接纳,担任该拍卖公司的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约定的年薪是税前7.5万元。谭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上岗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合同期为3年,并规定了违约责任。7月上旬,谭女士发现自己突然怀孕,妊娠反应严重,但尽管如此,她仍坚持上班和出差,并圆满完成了公司的相关拍卖任务。8月2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通知谭女士回家休息,并称工资待遇不变等。
但从2007年9月份起,公司就停发了谭女士的工资,并且之前未足额发放的工资也不补发,谭女士多次找公司交涉,但均无果。
在认真学习研究了新劳动合同法之后,谭女士决定运用该法提供的维权捷径,向所供职的拍卖公司讨要权利。
新年上班第一天的一大早,谭女士就带着起草好的《追索劳动报酬支付令申请》直奔鼓楼区法院立案大厅。1月3日,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谭女士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受理了其申请。谭女士的申请共提出了6条主张,其中包括欠薪、浮动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追索总额为3万余元。
据悉,法院受理此案后,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送达不出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法院将终结申请人的申请。
